流浪法庭三十年, 誰是下一個司法的受害人?

作者:周馥儀

是怎樣的司法謬劇,讓三名老人打了二十多年的官司都還沒結束?是怎樣的官司,感動《商業週刊》的資深記者辭去工作、放棄優渥的薪水,投入追查,而這一投入就是三年七個月?

三年多前,資深記者江元慶在《商業週刊》擔任主筆,偶然從法官口中得知有一件官司纏訟二十多年卻還沒結束,比曾轟動一時的「華定國弒母案」還久,好奇心的驅使,讓他找到一則500字的新聞剪報,才得知1979年2月28日爆發的「第一銀行押匯弊案」—這件在台灣司法史上訴訟時間最長的刑事案件,三名被告林泰治、柯芳澤、張國隆已是七十多歲的老人,歷經99位法官、更12審,官司仍沒有定讞。這三名老人曾是國家計畫栽培、前途看好的銀行主管,卻淪為「第一銀行押匯弊案」的代罪羔羊,大半輩子漂流在司法洪流中等待審判,一天天被司法啃噬掉生命的希望……



原先,江元慶只想以「一期週刊專題的幾頁篇幅」報導這場官司,預計三個月就能完成,但他在走訪這三名老人後,卻越感到台灣司法的諸多問題,覺得應該要寫成一本書,最後變成用3年7個月寫成《司法無邊》出版。

書中不僅寫林泰治、柯芳澤、張國隆這三名老人的故事,江元慶也採訪報導同樣被司法拖磨至老的華定國,追蹤當年「華定國弒母案」的真相,為何地方耆老、街坊鄰居都站出來為華定國到監察院陳情,紀錄這場官司如何創下「更十八審」紀錄、155位法官仍定不了案,歷經12次死刑、7次無罪,華定國最後仍被判無期徒刑,他卻已耗盡青春、為了官司賣光土地……

除了以感人的文筆,述說台灣司法如何毀了這四名老人的一生,江元慶也抽絲剝繭台灣司法的諸多弊端,在感性、理性中交織出動人的法律報導文學,《司法無邊》也因而入圍2007年金鼎獎。巧合的是,在《司法無邊》榮獲金鼎獎入圍頒獎後的隔六天,這場官司終於三審定讞、三名老人獲判無罪確定。然而,江元慶沒有停止,他繼續紀錄這三位老人爭取「冤獄賠償」的故事,更將《司法無邊》擴充到20多萬字的《流浪法庭30年!》。

從一則500字篇幅的剪報資料,最後發展出20多萬字的著作出版,這樣的結果,完全出乎江元慶的預料。

最初接觸這三名老人,江元慶可是吃足了閉門羹。張國隆完全拒絕江元慶的採訪,林泰治雖然勉強接受訪問,但常遇到問到一半、情緒爆發的尷尬情況,江元慶只好離開、無功而返,直到四、五次採訪後,林泰治夫妻才願意卸下心防,「他們後來才告訴我,因為之前沒有記者去採訪過,他們一直在猜我是哪個單位派來的?是檢察官那邊、還是法官這邊?尤其,林泰治從看守所放出來後總會疑神疑鬼,在大馬路上常會東張西望,看有沒有人跟蹤他」,江元慶回憶道,多年來司法審判的折磨,未定的「貪污」冤名,摧毀了這三個老人對人的信任。

司法摧毀的,不僅是林泰治、柯芳澤、張國隆他們對人的信任,還有他們的家。

林泰治、柯芳澤、張國隆原本都是第一銀行中山分行的主管,案件爆發後,他們被收押後,家中頓失經濟支柱,除了張國隆的妻子在國小當老師有固定收入,林泰治的妻子、柯芳澤的妻子都當起保母,靠照顧別人的孩子賺錢養活自己的孩子
,她們總是先把別人的孩子照顧好,才敢照顧自己的骨肉。一肩挑起全家的經濟重擔、又要照顧孩子已很辛苦,還要想辦法抽出時間趕去看守所面會丈夫,這一路更是折磨。

在林泰治被解除禁見後,林泰治的妻子林秦月每隔兩天就帶著水果、菜餚到看守所面會,總要千里迢迢轉好幾班公車,往往到看守所探視完丈夫,再趕回家時已是下午一點多。一次,林秦月趕回家煮飯,孩子們卻告訴她已經吃過了,「你們吃什麼?」孩子們答:「冬粉泡開水」,她問他們:「配什麼菜?」,老三天真地說「鹽巴」。林秦月一怔,緊抱著孩子痛哭失聲:「你們為什麼會這麼命苦!」,日後當江元慶採訪林秦月,她道述這段往事,仍忍不住淚流滿面,哭聲撼動天地。官司在二審、三審間擺盪,長年下來,讓林秦月處於朝不保夕的憂慮中,久而久之她患了重度憂鬱症。

柯芳澤的妻子也悲憤地跟江元慶說,「二十九年來,我們像是飄浮在大海,沒人來救….當時,我們家一夕間什麼都沒有了….丈夫不見了,我爸爸也中風了…..這個案子發生後,連小學同學、美國朋友都知道了,此後我們再也沒有參加過同學會,什麼都不見了、沒有了…..我丈夫為國家賺了這麼多的外匯,為什麼,為什麼國家要這麼對他!我丈夫是一個很愛國的公務員,當年中美斷交,他激動氣憤到流淚…..」。

一審判決後,好不容易一千多天後,法官准許林泰治、柯芳澤、張國隆交保,他們的妻子以為丈夫從看守所出來後,可以減輕家中的經濟重擔,但仍在進行的司法審判卻將他們三人烙下「有罪的案底」、法院的傳喚總中斷他們的工作。

除了張國隆到親戚的工廠做事外,林泰治、柯芳澤靠打零工過活。張國隆這二十多年賺得每一分錢,不是交給老婆,而是直接交給律師幫忙打官司,累積的金額已經無法計數。柯芳澤則是今天挑磚、明天擺地攤、後天蓋水泥,隔天要住在哪都不知道,他的妻子每次拿到他打工的薪資,都會問他去哪裡工作,可是他就是不願讓家人知道。

林泰治做過的零工更不勝枚舉,去電子公司抽銅絲、洗碗盤、跑堂、當大廈管理員…最難堪的是變成「討債份子」,工作的公司認為他當過銀行襄理,比較清楚如何討債,那陣子他走出家門,總要天人交戰一番,要繼續往前走、幫公司討債?還是調頭往回走?但一回家,就沒有收入,孩子的學費、一家人的生活費怎麼辦?

他們三人和家人的心靈,被「司法審判未決」凌遲二十多年的苦痛,江元慶在書裡以極為豐沛的情感,細膩地描寫著,每個章節讀來不禁讓人眼淚直流,深刻體會一被捲入司法苦海、就難以上岸的苦楚。

而難以理解的複雜案情、枯燥的法條,在江元慶淺白、易懂的層層剖析下,成了個個精彩生動的推理,讓人清楚明白台灣司法的諸多問題。

他細心追查,「第一銀行押匯弊案」之所以在高院和最高法院間來回、無法終結,竟是因為「判決書的附表文字、數字模糊不清」,一審判決後的7年11個月,最高法院才首度發現「附表內容難以辨認」,之後,更五審到更十一審,經過了16年、卻仍沒更正這樣的錯誤,遲遲未更正的附表裡,有著案情關鍵的押匯金額筆數。這樣的「審判品質」不禁令人疑惑,歷審法官是根據什麼審理此案?並且還能做出判決?

江元慶在書裡也旁舉了不少台灣司法的謬劇:民國90年到94年,公務人員被依「圖利罪」起訴,三審無罪定讞率高達七成五,被控圖利罪的被告,每四人之中,就有三人是無罪之身,但他們卻早賠上一輩子的清白;在檢察官「原則起訴,例外不起訴」的辦案心態下,以民國93年為例,經檢察官起訴而進入司法審判的案件,約為十二萬四千件,平均每天有340件刑事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數量遠超過民眾自訴的平均每天4件;在司法案件暴增衝擊下,認真的法官輕則長期積勞成疾,辦案辦到洗腎、視網膜剝離、罹患乾眼症、流產;重則拖著罹癌的病體應付源源不絕的案件,一邊和病魔搏鬥、一邊開庭、寫判決書,為台灣的司法燃燒到生命終了那一刻;也有不肖的法官當場威嚇被告、在上班時間買股票、收賄、無故拖延裁定、關說、嫖賭而被彈劾。

三名老人的大半輩子,就被這樣荒謬的台灣司法層層網住,雖然在更12審後,他們終於獲判無罪,卻只有林泰治拿到冤獄賠償,柯芳澤、張國隆還在繼續為自己的清白與公道「再上訴」,法院還在「討價還價」兌現給這三名老人「遲來的正義」……

司法可以如此永無止盡審判一件官司嗎?林泰治、柯芳澤、張國隆、華定國的故事,卻只是台灣司法的冰山一角,這樣的台灣司法現況若再不改善,你、我都有可能成為下一個「流浪法庭30年」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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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應「流浪法庭30年 全台捐書救司法!」活動

流浪法庭30年 全台捐書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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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法庭30年 全台捐書救司法!

許多人以為,「司法」離自己很遠、一輩子不可能發生關連;
但在台灣,即使奉公守法,仍可能無辜牽連、變成被告捲入官司30年。

「第一銀行押匯弊案」折磨三名被告從壯年到老年,30年來與家屬過著被司法凌遲的生活,從起訴到無罪定讞,歷經99位法官、更12審,他們被司法毀掉的人生仍無法獲得等值的賠償。

這樣的冤獄,卻只是台灣司法的冰山一角,你、我都有可能成為下一個司法的受害人……

資深記者江元慶歷經3年7個月追訪、調查「第一銀行押匯弊案」,以感人的文筆、抽絲剝繭台灣司法的諸多弊端,寫成《流浪法庭30年!》、自費出版,期待能喚醒法官、檢察官的良知與靈魂,讓民眾更了解法律的真正意義,匯聚社會力量推動台灣的司法改革!

「流浪法庭30年‧全台捐書救司法」,邀請社會各界踴躍捐贈《流浪法庭30年》給全台灣的司法人員,讓司法機關正視司法制度的諸多問題,加速台灣司法改革的腳步,讓司法審判的正義不再是「遲來的正義」,讓法律真能為人民謀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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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閻王法條

面對調查人員的連番質問,柯芳澤彷彿被打入黑牢。在這瞬間,他心頭升起一股寒意,彷若黑白無常已將他抓至閻王殿,「那一刻,我這輩子從沒那麼駭怕過!」

貪污治罪條例是我國刑法的特別法,當初會有這部立法,從此條例的第一條就可得知:「嚴懲貪污,澄清吏治」。顧名思義,這是一部專責整肅貪污的法典。不過,這也是一部造成公務員畏首畏尾,以致讓民眾痛罵公僕的法典。直到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此條例的「圖利他人罪」內容修正後,從這一天開始,公務體系的行政環境才終於煥然一新。

在「圖利他人罪」修法之後,時為法務部長的施茂林曾發表演講指出,公務員是人民的公僕,在執行職務時給人民利益,「本是正當之事」。可是,在民國六十八年的台灣,公務員心態可不是如此。依照當時的法律規定,公務員只要隨便給人民利益,就是不正當的行為,就有圖利他人的嫌疑。

當時台灣的公務體系裡,公務員犯罪有兩個「閻王」。其中,刑法的公務員圖利罪是「小閻王」,因為刑責較輕,如果罪名成立,可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公務員如果觸犯這個罪名,刑期最輕是一年,即使判到最重,也不會超過七年;如果「運氣」好,刑期沒超過兩年,說不定還會獲得法官宣告緩刑。在罰金部分,即使被法官併科罰金,依「一元」折算「三塊錢新台幣」計算,罰金最高也只有兩萬一千新台幣。

但是,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他人罪可就大不相同了。在刑期部分,只要構成這項罪名,刑期是直接從五年以上起跳,而且最重的有期徒刑可判到二十年;在罰金部分,則是最高可以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如果犯罪財物無法追繳時,公務員還要以財產來抵償。即因刑責之重、罰金之高,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他人罪被視為「大閻王」。

況且,貪污治罪條例是特別法,在我國法律是「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的適用前提下,公務員凡是觸犯圖利他人罪,都是以貪污治罪條例論處,更是讓「大閻王」威名在外。


公務員給民眾方便,在行政上可被詮釋為「便民」;但是,從法律來解釋,公務員給民眾好處,就成了「圖利他人」。在修法之前,圖利與便民的界線模糊不清,讓公務員無所適從、在法律邊緣游走,導致許多勇於任事的公務員,在沒有貪污受賄下、在沒有拿到任何好處下、在可能基於執行公務的時效下、或可能是單純基於便民的服務心態下,而做出讓民眾獲得利益的行為,以致最後落個圖利他人的罪名。在如此的法律制約下,許多公務員為免觸法,索性抱持「多做多錯」的消極態度從公,或是「少做少錯」以保住飯碗;甚至於,更有公務員以「不做不錯」做為個人的護身符。公務員龜縮的行政態度造成民怨四起,終至沸騰。

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包括台灣省工業總會理事長楊天生在內的台灣工商界領袖,在隱忍多年後實在受不了,終於向政府開出第一槍。工商企業領袖向當時的法務部長廖正豪提出一問:「公務員圖利他人的界線在哪裡?」他們指出,工商業界基於需要,經常必須和政府部門打交道,但部分公務員唯恐被扣上圖利罪,態度保守、消極從公,嚴重影響行政效率,相對阻礙台灣經濟的發展。

企業界領袖率先發聲,各行各業紛紛敲鑼打鼓響應,其中以銀行界振臂吶喊最受到矚目。銀行界會跳出來,是因為當時包括彰化銀行、中央信託局、土地銀行、合作金庫等公營銀行都因疑似圖利,致行員遭到調查。甚至於,有金融行庫的授信主管指稱,檢察官辦案竟然連「圖利公庫」都認為構成圖利罪,更是讓銀行界人人自危,寧可少賺利息,也不做承貸,以免冒險惹上官司。

一部法典搞到公務員懼於為民服務,百姓怨聲四起。然而,弔詭的是,儘管政府抓公務員貪污毫不手軟,但是,根據法務部的統計分析,全台灣各地檢署偵辦公務人員貪瀆案件的起訴結果,近十年來「不起訴」的案件竟是遠遠高於「起訴」的案件(詳見附表二)。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台灣過去十年來,竟有九年都是如此數據的呈現。會有這般常態景象,相對凸顯了政府雖然嚴厲打擊貪污,但移送法辦的證據草率。

再進一步檢視,檢察官起訴公務員貪瀆後,就一定構成罪名、會被判決有罪嗎?根據台灣高檢署所編的《台灣法務統計專輯》記載,台灣過去十年來貪瀆案件的「平均定罪率」僅僅只有三成八,遠遠低於一般案件有高達八、九成的定罪率。攤開從民國八十四年到九十三年這十年來的數據,貪瀆案最高的定罪率是在民國九十二年,達到五成,最低則為民國九十三年的兩成九。貪瀆案定罪率為什麼會如此的低?台灣高檢署的分析是:「貪瀆案件偵蒐不易,有時取證困難」。

既然明知偵蒐不易,既然知道取證困難,檢察官難道不應該更加掌握充分證據才起訴被告?貪瀆案定罪率低到僅有兩成九的數據,不啻充分顯示檢察官的貿然起訴。而且,再檢視法院的判決結果,就可更清楚得知檢察官濫行起訴的嚴重,以及公務員被控貪瀆的無辜之烈。

根據司法院印製的《司法統計年報》記載,民國八十四年到九十三年,全台灣被控貪污治罪條例的一審被告有八千零九十八人,但被一審判決有罪的人數不到五成二,只有四千兩百零七人,獲判無罪的公務員有三千一百一十一人(詳見附表三)。

上述貪瀆案件的數據,涵蓋「圖利罪」與「非圖利罪」兩部分,如果再細部檢視「圖利罪」的定讞率,則公務員被司法機關「整慘了」的現象,更是鮮明。根據法務部的統計,從民國九十年到九十四年,被依圖利罪起訴的被告有五百六十七人,其中僅有一百四十人是判決有罪定讞,其餘四百二十七人是三審無罪確定,無罪定讞率高達七成五。也就是說,台灣近五年來,被控圖利罪的被告,每四人之中,就有三人是無罪之身。司法最後雖然還了這些公務員清白,但是,他們被移送法辦、歷經多年有案在身的折磨,在在重創公務員的行政效率。

在圖利與便民的法律模糊下、在打擊貪污但移送證據草率下,以及檢察官濫行起訴的當年台灣司法背景下,當柯芳澤面對調查人員的連番質問:「你可以不做,為何要做?」、「你這麼做是圖利他人!」此時,柯芳澤彷彿被打入不見天日的黑牢。在調查員的厲聲中,他心頭瞬間升起一股寒意,彷若魑魅之爪已將他抓到閻王殿。「那一刻,我這輩子從沒那麼駭怕過!」敘述當年那一幕,柯芳澤猶如再度回到二十多年前的那間偵訊室,聲音越來越低沈。

偵訊整整進行一天,到下午約五時,調查人員決定把柯芳澤移交給檢察官複訊。柯芳澤已抱有最壞打算,因為從調查員問話態度轉趨嚴厲,他感到調查員已認定他是「罪犯」,而不是以「嫌疑犯」對待。但是,即使當時心理已有準備,柯芳澤還是無法接受被移送到地檢處的事實。

在不安中,柯芳澤在訊問筆錄簽下了姓名,意謂著調查員所寫的每一個字、每一句話,都是他親口所說。「劃押」的剎那間,柯芳澤突然想起家人,想起曾在兒女房間牆壁所寫下的八個字:「在家盡孝,為國盡忠」。柯芳澤不禁開始懷疑:「這就是為國盡忠的代價?」

想像,會擴大痛苦的感覺,尤其是在訊問室裡的想像。柯芳澤心底浮升的那股懼怕來自家人,當時他的小孩最大的才小學五年級,最小的僅一歲多,「我被關了,他們怎麼辦?」他的妻子是家庭主婦,柯芳澤是家中唯一經濟支柱,他不禁擔心這個家的未來。柯芳澤一早就被約談,他渾然不知柯家經濟支柱已經崩垮;這天早上,行政院核定此事件的懲處名單,他和張國隆、林泰治被處以公務員職務的「極刑」——記兩大過,免職。

他無法想像這個家崩塌的情景。想像,也激起了他的鬥志,「如果不還我清白,怎麼向家人交代?」從民國六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的這一天,他不斷的交代,到了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開庭的這一天,他還在交代。歷經四分之一個世紀,這樁官司遲遲不能定讞,司法欠他們一個交代。史家的筆和台灣的人民,都將記述及目擊司法將會如何交代。

司法的交代在判決;判決的交代,在法庭的呈現。

【第六章】偵訊室裡的淒叫聲

他被隔離在一個小房間裡,從白天問到傍晚,除了身體上的疲勞訊問,在精神上更是一整天備受折磨,他無時不陷於驚恐,擔心隨時會遭來一拳,或是一棍……

民國六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多,一輛黑色轎車緩緩駛進台北市八德路台灣電視公司後方巷內的敦化社區。這是調查局的公務車,在台灣高檢處首席檢察官褚劍鴻下令查辦後,蒐巡此案而沈潛了十二天的調查局宛如潛水艇鎖定標靶,對全案發動總攻擊。

台北市調查處幹員撳了對講機表明來意,屋內的柯芳澤早已等待多時。原來,在前一天下班時,第一銀行人事室主任杜春煌就已告訴他,「明天不要離開家裡,調查局的人會去。」

柯芳澤忐忑了一夜。他自認押匯過程行事光明磊落,事無不可對人言。不過,他還是有所恐懼,「當時我已經有心理準備,進得去,未必出得來。」柯芳澤會有如此想法,是因為一名李姓同事曾被調查局偵訊過,他向柯芳澤道出在訊問的過程中遭到坐冰磚、吹電風扇的不人道待遇。「會遭到什麼樣的刑求?」這讓從來沒有接受訊問、從未進過調查局的柯芳澤強烈不安。

「當時的調查局,不像現在的調查局講人權!」回憶當年進入台北市調查處的那一整天,柯芳澤說,「他們沒有刑求,但是讓人很不舒服!」他被隔離在一個小房間後,就被兩人一組的調查員輪流訊問,從白天問到傍晚,期間都沒有休息,「身體很疲累!」

除了身體上的疲勞訊問,在精神上,柯芳澤一整天備受折磨。「隔壁房間裡不斷傳來哀叫聲,」柯芳澤無時不陷於驚恐,擔心隨時會遭來一拳、或是一棍,「那種聲音是悽慘的叫聲,令人不寒而慄。」傳來的哀號聲,是誰叫的?柯芳澤迄今仍不知道。



事隔二十多年,柯芳澤已難一一細述調查人員當初偵訊的內容;但是,對於關鍵性案情,柯芳澤仍記憶猶新。他說,調查員以非常不客氣的口吻及態度質問他:「為什麼明知押匯單據有瑕疵,卻仍然同意押匯?」

這個問題必須回到當年那個時代,才能找得到答案。答案的溯源,得從六O年代的台灣經濟背景說起。

台灣是海島型經濟體系,島上資源匱乏,對貿易的依存度非常高,政府因此採取出口導向的經濟政策,鼓勵廠商出口,相對就能為國家賺取外匯。而且,早期台灣外匯不足,政府因此採取管制措施,廠商凡是進出口貨物,依規定必須經由銀行辦理輸出入許可證。直到民國七十六年,台灣實施新修訂的「外匯管理條例」,這項禁令才解除。

當時的台灣,出口不僅是國家最主要的外匯來源,出口的競爭力更是成為台灣邁向已開發國家的重要動力。國家需要進出口廠商,廠商則是需要銀行。因為,對廠商來說,要出口做生意,除了要有訂單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得要靠銀行幫忙——「押匯」。

「所謂押匯,就是由辦理出口的公司,提供正確且完備的出口單據給銀行,銀行審查沒有問題後,提供資金給廠商進行國際交易。」柯芳澤不厭其煩的向我說明什麼是押匯。他說,押匯是出口商拿著信用狀,還有例如出口押匯申請書、匯票、貨運單據等附帶的文件抵押給銀行,向銀行取得一筆錢,讓廠商能獲周轉支付出口時的款項。至於在銀行處理押匯的流程上,當銀行完成紙上作業審核,所有單據文件都符合規定後,才能把錢交給出口商。

就銀行的立場,押匯其實是一種有風險的貸款行為;就像現今的信用貸款一樣,萬一借錢的人賴帳或做假,銀行所借出的錢可能血本無歸。相對於廠商來說,押匯則是一種借款行為。既然是借錢,進出口公司就得要付費用給銀行。「當時的手續費,是千分之三。」柯芳澤舉例說,如果一筆押匯金額是一千萬元,銀行可以賺得三萬元手續費;而且,如果廠商發生單據瑕疵或延遲給付等情形,「銀行還要再加收瑕疵利息、補單據利息。」他說,這兩種利息,都是以比照信用貸款最高利率的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且以七天計算,更能為銀行賺取高額利息。

押匯制度是讓銀行、廠商謀取「雙贏」的設計模式。因為,銀行可以從廠商身上賺得利息,廠商則可從銀行拿到資金後與國外公司做生意獲利。既然雙方都著眼於賺錢,銀行與出口商於是發展出一種「共生共榮」的關係——銀行貸出越多,利息越豐;廠商借得越多,資本越大,越能做大買賣。那個年代的台灣,辦理押匯的業務,在銀行占有相當大的比重,押匯業務因此成為銀行界眼中的金雞母。

創立於民國前十三年的第一商業銀行,是台灣最早的金融機構之一。六O年代的第一銀行屬於公營(註),因此配合國家政策,大力協助出口廠商辦理押匯,為國家賺外匯。

第一銀行配合國家政策,積極協助出口廠商的方式,可從一銀於民國六十七年五月一日訂定並發布的「密件」——出口押匯欠缺單據先行墊付款項辦法——內容清楚得知。因為,光是從條文名稱上就可知道,即使是欠缺單據,在特定情形下,第一銀行還是可以先拿錢墊給廠商。除此之外,此辦法開宗明義第一條也指出,「為協助出口廠商在適時合理情況下,能迅速獲得出口貸款,增進出口能量,爭取國家外匯,特訂定本辦法。」

在當年台灣經濟時空背景下,在協助廠商辦理出口是執行國家政策的思維下,在廠商賺錢靠出口、銀行賺錢靠押匯的經營環境下,在銀行與出口廠商形成「共生」關係下,「第一銀行押匯弊案」就這麼發生了……

民國六十七年間,林浩興是「台運」、「千慕」、「浩運」三家公司的負責人,從這年四月十七日開始,他在第一銀行中山分行辦理押匯,直到民國六十八年一月十一日為止,他總共在第一銀行中山分行辦理押匯七百四十四筆,總金額達一千三百五十三萬多美元,依當時約一比三十六的匯率,這些押匯總額折合新台幣大約四億八千萬元(詳見文末附表一)。

「我任內,每年平均替第一銀行賺進四千萬到五千萬元!」根據柯芳澤計算,這一千三百多萬美元的押匯手續費約為一百六十二萬新台幣、瑕疵利息大概一百二十萬元,以及另外需視實際延遲天數才能換算出來的「補單據利息」。短短兩百六十九天中,林浩興平均一天將近辦得押匯三筆,每天向第一銀行平均可貸得兩百萬元新台幣。再從第一銀行中山分行的獲利來看,在兩百六十九天,銀行就從林浩興身上賺進約三百萬元手續費及利息。林浩興和中山分行的「共生」程度,可見一斑。

「台運」、「千慕」、「浩運」三家公司屬於關係企業,是當年台灣以發展運動套裝外銷成功的紡織廠商,根據民國六十八年二月八日〈聯合報〉的報導,當時台灣銷美的運動服能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以「台運」為首的這家關係企業貢獻甚大。即因如此,第一銀行中山分行緊緊抓住這個大客戶,即使林浩興的押匯文件部分有瑕疵,仍然准予核貸;何況對第一銀行來說,「台運」的押匯文件有瑕疵,第一銀行還可以再向林浩興加收利率更高的瑕疵利息。

殊不知,這些有瑕疵的押匯文件,成了引爆整個弊案的引信。

「我告訴調查員,第一銀行有內部規定,只要是優良客戶,只要可以確保第一銀行的債權,我們就可以做(指同意押匯)。」在偵訊室裡,柯芳澤告訴調查員,「儘管押匯文件有瑕疵,只要第一銀行確保能拿得回錢,行員還是可以承辦。」不過,柯芳澤的說詞,並沒有說服屋裡的人。

「你可以不做,為何要做?」調查人員追問。柯芳澤是檢調追查的關鍵人物,因為,台運公司董事長林浩興在全案爆發後曾經寫下「自白書」,公開案情。自白書指稱,台運起初是在第一銀行圓山分行辦理押匯,後來因公司副總經理張國霖自稱認識柯芳澤,並聲稱能夠不出口貨物就可辦得押匯,林浩興認為張國霖既與柯芳澤有如此匪淺交情,於是將台運公司的押匯轉到中山分行。自白書甚至指稱,中山分行承辦押匯的行員有拿到台運的「好處」。

「他是胡說八道!」柯芳澤駁斥林浩興的自白內容。他說,中山分行是當時第一銀行在台北市唯一能辦理押匯的分行,他會認識張國霖,是張拿著辦理押匯的各項文件前來申辦,在此之前,他並不認識張國霖,絕非林浩興所說他與張國霖是相識已久的朋友。柯芳澤仍記得,在接獲張國霖的申辦手續後,他曾向圓山分行調查台運公司的信用,發現台運出口業績優良,因此認為是好客戶,於是欣然接受台運在中山分行辦理押匯。柯芳澤補充說,林浩興對外匯業務不了解,要想不出貨就能拿到押匯,「根本不可能!」儘管已事隔二十多年,柯芳澤仍略顯激動的說,「林浩興說我們被金錢買通,這是對公務員最大的侮辱!」

柯芳澤說,當時的第一銀行在全台灣只有四個營業據點:台北、台中、台南、高雄,其中,「我奉總經理陳忠卿之命,參與開辦了嘉南地區的台南分行,還有台北的中山分行。」也因柯芳澤拚了命的工作,使他在年僅三十二歲就當上了第一銀行的襄理。「我是外匯兼外務主管,負責拓展第一銀行業務,在做法上及心態上,我要儘量把客人拉進銀行,為第一銀行賺錢。」面對調查員滿臉質疑,柯芳澤只能不斷解釋及說服。

柯芳澤是東吳大學會計系畢業,民國五十三年畢業的同屆校友中,包括後來擔任東吳大學校長的章孝慈(故總統蔣經國子嗣,已歿)。服完預官役後,柯芳澤於民國五十六年進入第一銀行,除了父喪、母亡及結婚,「我從來沒請過一天的假,而且每天工作超過十二個小時以上,」柯芳澤恨歷史不能倒帶,否則他可引領調查員親眼目睹他為第一銀行拚搏的過程。柯芳澤說:「中山分行的國外押匯業務,就是在我手上籌備開辦的。」民國六十三年十二月,柯芳澤的外匯業績僅有兩百萬美金,到了民國六十七年七月,成長為三千五百萬美元。「從民國五十六年到六十七年,我的考績每年都甲等!」柯芳澤心頭吶喊,這十二年的考績,就是他為第一銀行賣命工作的最佳證明。

對於同一事物,不同的立場,會有不同的思維。就如柯芳澤極力向調查員解釋而揮舞出的手掌,他看到的是掌心,調查人員看到的則是手背。柯芳澤自認對第一銀行盡心盡力的證明,卻成了他犯罪的嫌疑。因為,在檢調的眼裡,柯芳澤在短短三年半所創造的外匯業績成長十七倍的數字,有多少是有問題的?「你知不知道,你這麼做是圖利他人?」台運公司以瑕疵文件仍能獲得押匯,不得不讓調查員始終質疑柯芳澤的動機。

柯芳澤一陣啞然。他自知不能認罪,也無罪可認,只盼能打動調查員:「以我的職務,我的做法真的是著眼於第一銀行的利益。」

柯芳澤舉了一個例子說,台灣在六O年代推動十大建設,當時一名權貴子弟開設一家工程公司,專門承包十大建設的電機工程,再轉包給其他廠商承作,轉手間獲取龐大利益。約民國六十六年十月間,這名權貴子弟派主管到中山分行開戶,由於開設帳戶依規定必須本人且帶印鑑到銀行親自辦理,這名主管代老闆開戶的申請案,中山分行營業部堅持不受理。

柯芳澤說,中山分行為此事遭到極大壓力,事後他專程拜訪公司設在中山分行附近的這名權貴人物,柯芳澤帶著開戶申請書、印泥、空白支票簿前往,百般解釋後,終於當場獲得諒解,他為第一銀行留住客人,也消弭了一場風暴。「我這麼做,是為了第一銀行,還是圖利他人?」同理,「為了讓第一銀行賺錢,我這麼做,難道也是圖利他人?」柯芳澤反問。

柯芳澤如果是在民國九十一年提出此問,法律可能站在他這邊。但在民國六十八年的台灣時空背景,他這一問,反而是摑了自己一掌。因為,民國五十二年七月十五日政府施行的「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視如鬼魅,聞之色變;這個條例中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的「圖利他人罪」,則猶如鬼魅之爪,是個讓公務員動輒得咎的罪名。

在鬼爪的陰影下,許許多多公務員避之唯恐不及,紛紛逃離,因而造成公務體系的寒蟬效應。但是,柯芳澤等人在押匯手續上的種種作為,讓他們猶如撲火的飛蛾,縱身跳入「圖利他人罪」的鬼爪之中。

【註】第一銀行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轉型為民營。

【第五章】玉石俱焚

第一銀行董事長與總經理內訌嚴重,政府決定快刀斬亂麻。民國六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政府核定:「高湯盤、陳忠卿,免職」。同一天,國家機器全面啟動……
一銀董事長、總經理究竟有無內鬨?

「有!」柯芳澤斬釘截鐵的說。因為,他就是當年第一銀行董、總內訌的事件當事人之一。

話說民國六十七年九月,財政部接獲第一銀行總行稽核室的調查報告後,也派員進行複查,確實發現中山分行在辦理押匯時違反中央規定,財政部因此發函給第一銀行,直接點名中山分行經理林登山、主辦出口押匯的襄理柯芳澤明顯失職,應予查處。九月十四日,柯芳澤被調回總行國外部;然而,就在同一天,陳忠卿發布一道表揚令,指稱柯芳澤在年度內「襄助推展外匯業務,著有成績,應予嘉獎一次」。

第一銀行董事長奉財政部之命,要總經理查辦襄理,但陳忠卿逆旨而行,卻嘉獎表揚了柯芳澤;高湯盤與陳忠卿的內鬥,由此可證。而且,此後的事件發展,讓一銀董事長、總經理衝突更形激烈。

除了有柯芳澤這名「人證」可證明高湯盤、陳忠卿一山不容二虎之外,遍查當年整個事件的發展,至少還有兩個「物證」,更佐證高、陳之間確實有內部衝突。這兩個物證是:檢討報告、董事會的會議紀錄。


所謂的「檢討報告」,指的是當年第一銀行呈報給財政部的檢討報告中,高湯盤指出,民國六十七年十一月六日,陳忠卿主持第一銀行員工獎懲審議委員會,會中要討論的共有三案,其中之一就是柯芳澤違規的議處案。但是,此案當天並沒有提交討論,遭到擱置。高湯盤事後知道是分行經理林登山沒有把提案送交委員會審議,他認為「事有異常,因而密切關注」。

至於「會議紀錄」,則是民國六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高湯盤舉行第一銀行第四十二次常務董事會議,會議紀錄第六項清楚載明:「已經發生問題之分行應即查明,並將真情具報。」這段文字的意思,指的是中山分行必須把押匯弊案的內情做番調查,並將整個來龍去脈呈報到董事會。董事會是第一銀行最高權力中樞,經全體董事決議的指示被形諸於文字,不啻是第一銀行的「聖旨」。旨令既出,理當一概遵從。何況,這天董事會的決議,還指明交由總經理負責執行調查,及呈報董事會。

可是,等了一個多月,高湯盤始終等不到陳忠卿的查處報告。而且,這段期間,高湯盤又風聞中山分行押匯業務所發生的問題,實際並非僅止於「應收利息」的損失,高湯盤於是主動採取緊急措施。民國六十八年一月十八日,他密派稽核室主任黃權世前往中山分行突擊檢查。這一查,揪出了弊案的線頭。

黃權世突檢,發現中山分行除了沒有收取「應收利息」的問題,還有數額不清、筆數不明的押匯款遭到國外銀行拒付。八天之後,高湯盤還是沒看到陳忠卿應該呈報押匯款遭到拒付的實際數字、如何確保債權等等善後措施的報告,高湯盤按捺不住,再動用董事長職權,在一月二十六日召開董事會並提案:責令陳忠卿將執行經過提報董事會。甚至於,高湯盤在隔天還親自寫了便條紙交給陳忠卿,當面告訴他儘速提出查核報告。

董事長凌越總經理密派主管施行突檢,並親自下條子給總經理,升高了高湯盤、陳忠卿之間的衝突。二月八日,高湯盤終於接到了稽核室轉呈的查核報告,但不尋常的是,總經理陳忠卿及另兩名羅姓、黃姓副總經理都沒有簽具任何意見。此舉形同稽核室所做的查核報告,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都不認帳。高湯盤認為事態嚴重,於是批示五點意見:

第一,本案案情超過常規,意外嚴重,似有違規失職、舞弊或圖利他人之嫌。
第二,為加緊保全第一銀行債權,依法追訴外,應向司法機關報案,並限制有關人員出境。
第三,中山分行經理以下有關行員,應即先調離現在職務。
第四,本案發生經過及處理透視,應即呈報上級機關,及董事會。
第五,切實檢討第一銀行有關部門是否有疏失、各項規定是否完備。

而且,高湯盤在檢討此案中,還白紙黑字地對陳忠卿相當不客氣的提出批判,指稱「執行業務總負責人基本觀念發生偏差」、「人謀不臧,上自總經理下至一般員工,均有待改善品德修養」。

高湯盤用字之重、措詞之強烈,終讓政府驚覺第一銀行董事長、總經理內訌的嚴重性,因此決定快刀斬亂麻。民國六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上午,行政院長孫運璿(已歿)核定了由台灣省政府提報的人事案:

「第一銀行董事長高湯盤另有任用,應予免職。
第一銀行總經理陳忠卿另有任用,應予免職。」

這項人事令,讓第一銀行高層鬥爭快速落幕。董、總失和的結果,是最後落得兩人一起垮台:高湯盤調任台灣省政府顧問,陳忠卿則申請退休獲准。也是在同一天,行政院核定了第一銀行十五人的處分名單,上至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經理、副理、襄理,下至經辦員,無一倖免。其中,中山分行經理林登山、副理張國隆、襄理柯芳澤、林泰治,及領組員莊得民被記兩大過免職,並移送法辦。

人生際遇,孰人能料。被處分的這十五人,都是第一銀行的掌權者,或是前途指日可待的金融界菁英;自這一天開始,他們的人生大不相同。高湯盤在調職之後半個月,於民國六十八年三月十五日,被「國泰」關係企業的國泰租賃公司聘為董事長;陳忠卿則是在退休之後不到一年,於民國六十九年二月五日過世,得年僅五十九。又過五年,高湯盤病亡,享年七十六。兩人的死因,都是心臟病。生前,業界相逢;身後,死因相同。高湯盤與陳忠卿的一銀兩雄傳奇,令人唏噓。

除了董、總生前不歡,死後分散,身捲此案被處分的第一銀行襄理級以上主管,人生際遇更是無常。被免職移送法辦的,從此被司法牢牢緊繫,至今未了;當時被記一大過、一小過,並調整為非主管職務的國外部經理黃天麟,則是在事隔十五年之後,達到他職務上的最高峰——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他出任第一銀行第七任董事長。

民國六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政府機器全面啟動,對「第一銀行押匯弊案」展開全面性的連鎖反應:在政治上,台灣南、北各擁有政商一片天的第一銀行董事長及總經理,同時被拔除職務;在財經上,銀行界董事長及總經理的人事案大幅調整,梁國樹、吳維綱及許遠東等金融後起之秀提前竄出檯面;在司法檢調上,早已潛蒐多時的台北地檢處及調查局,兵分多路展開查辦。

這件被林泰治稱為台灣「金融二二八事件」的案子,就在高湯盤、陳忠卿下台的同一天,正式拉開序幕。

弊案之幕,驟然升起。影舞之人,蹤跡乍現。

【第四章】第一銀行押匯弊案

民國六十八年,當時台灣的外匯存底僅約二十億美元,但是,第一銀行遭到詐騙的押匯金額,高達八百八十萬美元,國庫損失金額之大,震驚台灣。

終於開庭了。法庭裡,「錄音中」的燈,亮起,官司開始記錄。這樁比「華定國案」訴訟時間還長、創下台灣「司法之最」的官司,歷史開始存證。

三名老者仍顯得老練,他們毫不生澀地立定於堂前;在法庭裡,站該站在哪個位置、坐該坐在哪個席位,他們都了然於胸。因為,此案自民國六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案發,從隔年第一審判決後起算,到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開庭的這天,官司已經打了將近二十六年,他們三分之一的人生消磨在法庭裡,法院幾乎成了他們另外的一個家。一個沒有親人的家。

法庭的家長,這天是黃瑞華,她是審判長。即便高坐堂中央的是位女性,也沒有引起三名老人的好奇。因為,對他們來說,二十多年官司歲月中,法官像是審判體系裡的報時布穀鳥,每更審一次、每發回一次,不同的法官就會出現。

七十四歲的張國隆,比華定國大一歲,林泰治及柯芳澤則比華定國年輕六歲及七歲。他們這一生待在法庭的時間,要比華定國來得更長。從一審到三審定讞,華定國走了十一年七個月才到終點;但這三名年齡加起來超過兩百歲的老者,已經花了超過四分之一個世紀,卻仍長泳在司法之河,始終到不了岸。

這個案子締造了中華民國司法史上的紀錄——訴訟時間最長的刑事官司。審理此案的陳憲裕,是這件「更十二審」的第一百位法官。這是一樁什麼樣的案子?因何纏繞了司法及當事人二十多年?前面九十九位一、二、三審的法官,又為什麼始終定讞不了這個案子?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我一頭栽進這一連串的問題,無法自拔。

故事,要從「第一銀行押匯弊案」說起……


民國六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第一銀行在國賓飯店舉行全省經理會報,這天的會議充滿山雨欲來風滿樓的氣氛。因為,在十八天之前,第一銀行遭受創建八十一年來最嚴重的詐騙案,當時台灣的外匯存底僅約二十億美元,經過初步調查,此案中,一銀遭到「台運」等公司詐騙的押匯金額高達八百八十萬美元。國庫損失金額之大,震驚台灣。

這件詐騙案其實早就有跡可尋。根據民國六十八年二月十六日第一銀行董事長高湯盤向中央銀行總裁俞國華、財政部長張繼正、台灣省政府主席林洋港(後曾任司法院長)提出的專案報告指稱,民國六十七年八月間,一銀總行稽核室前往各分行查核外匯業務時,發現中山分行沒有向押匯廠商收取「應收利息」,且筆數還不少,金額達兩百多萬新台幣。總行當時曾經糾正,並將此情上報,還建議將失職的行員調離。同年九月十四日,第一銀行發布命令將襄理柯芳澤調往總行國外部,遺缺由林泰治接任。

押匯弊案爆發後,行政院、台灣省政府、中央銀行、財政部交相指飭徹查。就在高湯盤向俞國華等台灣政經高層首長報告的同一天,司法部門也展開動作,台灣高檢處首席檢察官(今檢察長)褚劍鴻指示台北地檢處首席檢察官石明江:「主動偵查此案」。檢方指揮調查局偵蒐後,事件持續擴大,被限制出境的關係人從五名急遽增加到四十人;此外,台灣塑膠、台灣化學、台灣拉鍊等多家公司也因台運公司涉嫌惡意倒閉而受害,紛紛提出控告。隨著案情越滾越大,檢調偵蒐證物越來越多,弊情輪廓也越漸明朗,直指第一銀行中山分行濫行核准押匯,而且第一銀行總行疏於監督。

社會沸沸揚揚了十八天,高湯盤忍無可忍,決定召開這場大規模的全省經理會報。當著第一銀行各主管的面,高湯盤嚴厲譴責總經理陳忠卿,「藐視董事會存在!」隔天,在一銀全行臨時行務會議上,高湯盤不滿陳忠卿指稱董事長干預業務及人事,他再對著兩百多名一銀主管指斥:「陳忠卿造謠!」甚至,高湯盤還更進一步指責各級經理人員在押匯弊案中故意矇蔽,事後推卸責任。

高湯盤當時服務銀行界四十七年,在台灣金融圈輩分甚高。民國四十七年十二月,他就任華南銀行總經理,後升為董事長。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他再調為第一銀行董事長。高湯盤連續砲轟自家總經理,表面上是對陳忠卿管理部屬嚴重失職按捺不住;但實際上,高湯盤的發飆,是對當時銀行界「董事長制」或是「總經理制」混亂現象的一次猛烈衝撞。

原來,當時台灣省屬行庫的制度中規定,銀行董事會沒有「經理人」的任免權。政府如此設計,是唯恐董事長一旦大權在握,又找來親信出任總經理,可能流於弊端,政府因此設計「雙軌制」,由銀行的董事長負責領導董事會,決定銀行的經營政策,總經理則秉承董事會決定,綜理銀行業務。在這樣的體制下,如果董事長強勢掌權,則銀行屬「董事長制」;如果董事長無為而治,放手交由總經理經營,則屬「總經理制」。

這套制度的運行,是建築在「人」的身上。如果人選沒問題,銀行運作也不會有問題;但萬一出現「人」的問題,就使得原本不是問題的問題,更加形成問題。而且,高湯盤、陳忠卿的內鬨,還涉及兩個層次「人」的問題,一是個人作風、二是政治勢力。

當時包括第一銀行在內的省屬行庫,由於董事長、總經理都是「官派」,意謂著董、總各自朝中有人,互有政治勢力。在這樣的背景下,如果董、總行事作風一是無為而治,一是獨斷決行,則兩人互補,倒也相安無事。但是,如果各恃政治靠山,雙方相互搶權,爭鬥日久勢必積怨越深。偏偏高湯盤和陳忠卿正是後者,他們都是出身銀行界的強將,兩雄相爭,後果可期。

陳忠卿是總經理,為什麼敢和董事長,且是資深的銀行家高湯盤如此相處不睦?溯其源頭,原來背後糾葛著當時台灣政經圈的疆界勢力:高湯盤有「淡水洪家」背景,陳忠卿有「高雄陳家」關係。

日本占據台灣五十年這段期間,高湯盤完成台北高商學業後,前往中國大陸東北發展。當時的東北,指的是清朝遜帝溥儀「滿洲國」的領土;這塊東北的土地,當年同樣也被日本掌控。在日本鼓勵台灣青年菁英完成帝國美夢、開發大東北的號召下,高湯盤進入「滿洲國」的中央銀行任職。台灣光復後,高湯盤束裝返台,他娶了洪以南的三女兒洪黎黎,從此高湯盤成為北部勢力龐大的「淡水洪家」成員。

淡水洪家,指的是洪以南家族。根據作家陳柔縉的《總統是我家親戚》以及台北市古蹟文獻記載,淡水洪家早於清朝就在台灣發跡致富,光緒十三年(民國前二十四年)台灣巡撫劉銘傳建設台北時,洪家第二代的淡水「貢生」洪騰雲出錢捐地,興建府城考棚行署,因此被劉銘傳奏請清廷頒賜「急公好義」石坊,這個石坊迄今仍存放於台北市的二二八公園內。

洪騰雲之孫、洪家第四代的洪以南,育有七女,其中二女兒嫁給日據時期台北州會議員黃炎生、三女兒嫁給銀行家高湯盤、四女兒嫁給教育家宋進英。台灣光復後,宋進英籌設「延平學院」(今台北市私立「延平中學」前身),當時的教師群包括高湯盤、前總統李登輝、前彰化銀行董事長吳金川、股市聞人邱永漢等人。高湯盤背後的政商勢力之綿密,甚至還可以連結到台灣另一個豪門——辜振甫家族。

至於陳忠卿,他是第一銀行從基層幹起的行員,逐級調升人事室主任、業務部經理、儲蓄部經理、副總經理。他這輩子的貴人,是出身於日據時代「南台首富」的高雄陳家、台灣光復後擔任全國及全省商會聯合會理事長的陳啟清。

陳啟清於民國六十一年十月出任第一銀行第二任董事長,兩年後,一銀總經理郭建英退休,陳啟清拉拔同為高雄人的副總經理陳忠卿,於民國六十四年七月出任第一銀行第三任總經理。同姓又同鄉,且獲陳啟清拔擢,陳忠卿被理所當然視為當時台灣五大家族「高雄陳家」的人。

陳忠卿升任總經理十四個月後,陳啟清退休,政府指派在華南銀行前後服務長達三十年的高湯盤,接任第一銀行董事長。高湯盤、陳忠卿這台灣北、南兩大家族的銀行高層人物,在第一銀行交會,不料卻是玉石俱焚的人生擦撞。

第一銀行究竟是董事長制,或是總經理制?從高湯盤在押匯弊案的檢討報告中指明「總經理應由董事會聘任」這段內容,顯見高湯盤馴服不了陳忠卿,才會呈文建議上級下放總經理的任免權。高湯盤痛斥陳忠卿藐視董事會而且造謠之語,引起社會譁然;頓時之間,「董總內鬨」、「人事傾軋」的質疑聲浪,朝第一銀行鋪天蓋地而來。

【第三章】另一名老人

「台灣的司法欠我太多!」七十三歲的華定國,土地全部賣光打官司,歷經十二次死刑、七次無罪,最後改判無期徒刑,他耗盡青春,「我不甘心啊!」

老梅,位於台灣北端,是個寧靜的鄰海村落。早在清朝乾隆時期(約西元一七三六年),就有漳州人移民至老梅從事海殖業。乾隆年間,大量從唐山跨海而來的漢人,相繼進入當時被原住民稱為「峇台」的這塊處女地,平埔族、凱達格蘭族人只得被迫遷移。在日據時代,老梅村原隸屬台灣府淡水廳芝蘭三堡老梅庄。民國三十四年台灣光復後,改隸石門鄉。

在台灣地質學界,老梅算是頗有名氣,因為老梅村的「石槽」是台灣海岸最特殊的地質景觀,寒暑假常見學者帶著學生來此做研究。除此之外,老梅是個傳統的村落,它名不見經傳,村人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幾乎是與世隔絕的小村莊。由於人口外流,民國六十七年,老梅和鄰村的七股併村,仍名為老梅村,一躍成為石門鄉最大的村莊,全村十九個鄰,七百零二戶,人口兩千三百多人。

民國六十三年,「阿弟仔」殺人事件震驚全村,命案發展隨之震動全台。這個鄰人口中的「阿弟仔」(閩語),就是華定國。

「阿弟仔」是華定國幼時的乳名,即便是已年逾古稀,老一輩的街坊鄰居提起他,還是習慣這麼喚他。四十一歲那年,華定國被控弒母;如今他已七十三歲,戶籍仍登記在老梅村老梅路五十二巷內。民國六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的台北地檢處起訴書中,對華定國有如此的人格品性指述:

「被告華定國賦性粗暴,好賭,曾因賭負債,以田產抵押……平日好逸惡勞,無固定工作,常藉身體不適,不願外出工作,為母責罵……,所欠債務,由母幫傭洗衣,始予清償,母子益趨不和……因其恆產不多,人又懶惰,故年過四十而未娶……」

民國六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一審法官採認檢察官對華定國的部分認定,因此根據動機、手段、事實及犯罪後態度,判處他極刑。不過,民國七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最高法院認定華定國弒母,但改判他無期徒刑的理由是:

「事母孝順,尚有可取」

一份判決書裡,指華定國好逸惡勞、母子不和;另份判決書中,卻指同一個人事母孝順。在司法的眼裡,為何華定國是如此判若兩人?華定國究竟是個什麼樣的人?他是狠得下心手刃親娘的逆子?還是侍奉母親的孝子?一連串的疑問,引領我來到這個石門鄉的最大村,台灣島的一個小村莊。


「在老梅,老一輩的人都知道他,」陳順源是老梅村的管區警員,他調來這裡三年多。他說,華定國會成為老梅家喻戶曉的人物,「應該是和那個案子(指弒母案)有關係。」提到華定國,老梅村長鄭庚申說:「我們經常看不到他!」即使看到了,能和他說上幾句話的人也不多。因為,華定國在老梅村裡,幾乎成了鄰居眼中的「幽靈」,他來無影,去無蹤。

有時在海邊,偶爾在候車亭裡,有時在田裡,老梅村民會看見華定國發呆,「一動也不動,彷如靈魂出竅,有時看起來很嚇人,」老梅村的蔡姓婦人說,「但是,有時候看起來也很可憐,他出獄後,和鄰居很少來往,我們也不知道他究竟在想什麼?」

華定國想的還是司法,而且,想到司法就氣憤,「台灣的司法欠我太多!」華定國說,華家原有兩甲多的地,為了這件官司,土地全部賣光,不僅冤獄蹲了十多年,耗盡青春,最後還落個「弒母」的污名,「我不甘心啊!」

對於司法指控他逼姦養女不成忿而弒母,華定國毫不隱暪的說,「我年輕時就有性功能障礙,」他堅稱根本不可能意圖姦淫養女,事隔三十二年,如今兇手還逍遙法外,「有時候想起來,會氣到晚上睡不著。」

華定國否認弒母,三審定讞的司法則斷定是他殺人。華定國的鄰居又是怎麼看待這樁疑案?陳姓老嫗答得真實,對司法來說卻是極其嘲諷,「連司法都搞不清楚了,我們小老百姓又怎會知道?」

「他和母親感情好嗎?孝順嗎?」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到民國九十五年三月,我四度前往老梅,對不同的鄰人問著同樣的問題,得到的答案大同小異:「誰家沒有為生活瑣碎小事而嘔氣,鄰居這麼久,至少我沒聽到他嚷過母親……」「他如果不孝順,何必收養養女(指華玉)照顧母親……」「他如果不孝,大可離家一去不返,把老母親丟給養女……」「說他賭博,可能有人相信;要說他殺人,而且還是殺了老母親,我告訴你,他沒這個膽!」和華定國住在同條巷子快五十年的鄰居這麼說。此外,部分老梅村民到現在還是不相信華定國膽敢弒娘,村長鄭庚申就是其中之一。

今年六十歲的鄭庚申,從三十二歲就開始擔任老梅村長,哪一戶住著哪些人、叫什麼名字,他都叫得出來。村裡有些事,連派出所有時都得請村長幫忙,「要找華定國,先找村長。」陳順源警員說。

人口不多的老梅,位處偏遠且鄰海,就業機會相對不多;華定國在早年即搬離老梅,租屋在台北市士林區的後港八街,和朋友合夥蓋房子。從司法審判死裡逃生後,民國七十年九月十五日,華定國獲改判無罪,並在熱心的台北市民王春長提供三百萬元店舖擔保下,終於獲得交保。從這天開始,華定國落葉歸根,又回到了老梅。

「村裡,很少人知道華定國的行蹤。」從青壯之年就當村長,鄭庚申現在已是滿髮半白。八月盛夏的艷炙,照得他白髮格外耀眼,彷如一根根的銀針。華定國當初能從死牢裡活著走出來,他這輩子有兩位最重要的恩公,一是村長鄭庚申,二是律師許文彬。

鄭庚申村長說,當初他會關注這個案子,是從華定國的老鄰居簡祿萬(已歿)口中得知華定國侍母情形,因此展開長期救援,包括請求當時的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杭立武代為洗冤。鄭庚申甚至還為華定國做過一件可列為「村史」的前所未有之舉。

台灣高等法院更十一審首度改判華定國無罪後,民國七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台灣高檢處檢察官賀恩保不服判決,具狀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就在同一天,鄭庚申發動台北縣石門鄉地區一百四十二名地方人士「進京」,聯名向台灣高檢處陳情。翻開當年的陳情書,對於華定國對待母親有著這樣的記載:

「平日為人忠厚老實,事母至孝」

值得一提的是,參加陳情的人,並非僅是老梅村的地方仕紳,連老梅附近認識華定國的石門村長林朝、富基村長呂玉田、德茂村長沈振明,甚至石門鄉的鄉長潘迺柋、鄉民代表會主席楊金生,也都參與連署陳情,願意挺身證明華定國侍母情形。不過,即便有街坊鄰人、地方首長為華定國背書,在陳情五年之後,司法最後還是認定華定國殺了老母親,判處無期徒刑,三審確定。

民國七十五年八月,就在最高法院把全案定讞的隔天,鄭庚申又領著鄉紳代表到監察院鳴冤,請求御史大夫代為昭雪,這是鄭庚申能為華定國所做的最後一擊。此舉雖然沒能讓華定國翻案,不過,鄭庚申再率鄉親申冤,卻意外埋下疑案的伏筆。因為,監察院受理陳情後,監察委員接案調查認為此案:「偵查草率、蒐證疏忽,起訴事實多屬臆測、引用證據與卷證資料不符」。監察院認定穆守仁、廖大彬兩警員涉嫌偽證,主動函送台北地檢處偵查,因此才衍生後續兩警偽證被起訴判刑,連帶蕩漾出兇手是誰的粼粼懸疑波光。

寧靜的老梅,靜得像是一潭無波的湖水。但是,每當華定國乍現蹤跡,「誰是兇手?」的懸疑,三十多年來總在這個小村落裡,如湖底的活泉汨汨滾動。官司雖已定,疑雲遲未解;在浩瀚司法個案的荒蹤裡,絕大部分老百姓能看到的是判決書的記載,老梅人目擊的則是一個孤寂老人的日夜嘆息,「你們年輕人再不設法改革,將來就有機會成為司法的被害人!」三十多年怨恨司法,華定國始終不甘:「台灣的司法,毀了我一生!」縱然萬千不甘,他又能奈何?鄭村長幫他申請每個月六千元的生活補助費,華定國從此隱居在老梅。

華定國遠離了司法,他也選擇遠離人群。他獨自活在自己圍築的世界裡,在他的天地中,沒有是非,更無法律,因為他不與人互動。他的後半生唯一能信任的,是不離手的菸。在吞吐之間,他吐出了雲霧,卻吐不盡積鬱滿胸的司法暮靄。

司法遠離了華定國,華定國卻註定離不開司法。因為,司法為他締造的「更十八審」紀錄,已讓他難被後人所忘。因為「更十八審」,他被寫進了台灣司法歷史裡。

【第二章】更十二審

這樁官司打到「更十二審」之前,歷審參與的法官,高達九十九位。然而,在台灣司法史上,這還不是最高的紀錄……

對不懂法律的老百姓、沒有打過官司的當事人來說,「更十二審」並沒有多大意義。但對法律人來說,這是一個令人瞠目的數字。

在司法實務上,當檢察官起訴一樁案件,第一審(地方法院)判決後,如果被告或檢察官不服,可以向第二審(高等法院或高分院)提出上訴;第二審判決後,除非是法律規定不能再上訴的案件,否則被告或檢察官不服,還可以繼續向第三審(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如果第三審認為第二審的事實調查、法律適用都沒問題,就會駁回當事人的上訴。完成這套訴訟流程,就是一般所說的「三審定讞」(審判體系尚有「再審」、「非常上訴」等實務,此處不贅述)。

但是,如果最高法院認定高等法院的調查不完備,或引用法條有爭議,除非最高法院直接改判,否則就會撤銷高等法院的判決,形同「退件」般的把全案發回更審。此時,高等法院重新調查審理的案件稱為「更一審」。

當「更一審」判決之後,如果被告或檢察官不服,可以再向第三審提出上訴。最高法院如果認定全案該查已查、引用法律都沒問題,就會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但是,如果第三審認定案情、證據、法律還是有爭議,或有不明之處,則可再度撤銷第二審的判決,繼續發回調查。此時,高等法院再一次重新調查的案件,稱為「更二審」。以此類推。

顧名思義,「更十二審」這個數字,在司法實務界所呈現的運作情形,是一個案子從地方法院上訴到高等法院,在第二審做出判決後,連續十二次被最高法院撤銷判決,發回重新調查。

也就是說,在「審次」上,這樁官司在地方法院審結了一次,高等法院審理了十三次,最高法院審判了十二次。一樁官司竟然打了二十六個審次,撇開書記官、法警、庭丁、通譯等人力不談,光是法官所投入的人力成本,就要耗費多少?


我國「三級三審」體系下的審判庭(即合議庭)組成,成員隨著法院審級不同而異。如果是輕微簡易案件,地方法院是一位法官獨任;一般案件或重大案件的審判庭,則由三位法官合議審判。高等法院的案件,是三位法官組成合議庭;最高法院的合議庭,由五位法官組成。

因此,這樁「更十二審」的官司,歷審參與的法官人數包括:三位地方法院法官、三十六位高等法院法官、六十位最高法院法官。九十九位法官定讞不了一件刑案官司,不得不令人匪夷所思。

即因如此,面對一字排開、高坐堂上的三位法官,柯芳澤、張國隆及林泰治步上堂前,只是麻木般的行禮如儀,淺略點頭致意,而非恭敬鞠躬。因為,他們不知道眼前的這三位法官,是不是有如過去的九十九位法官般,不過是他們司法歲月中的過客而已?

從人類發展的歷史可知,人民的權利先於政府而存在,同樣的,人類是先有爭執起紛,而後才設有法官。因此,設置法官的最重要功能,就是息爭止訟,並在解決紛爭的過程中凸顯法律的價值,樹立司法的威信。但是,林泰治每走進法庭一次,總不禁如此疑惑著:九十九位法官定奪不了一樁案件,「台灣還要這樣的司法嗎?」儘管他再三搖頭,但最後還是不得不向司法低頭;因為,他還是必須進入法院,透過法官執行法律,才能解決他這半生的麻煩。

九十九位法官定讞不了一件官司,還不是台灣空前的數字。我國司法史上最多「更審」次數的官司是「華定國弒母案」,此案締造「更十八審」的紀錄,參與的法官包括地方法院三人、高等法院五十七人、最高法院九十五人,總計參與審判的法官高達一百五十五位。

這件弒母案,發生於民國六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華定國的母親華郭梅花在台北市士林區社子家中遭到殺害。在派出所製作筆錄、檢察官驗屍時,華定國的養女華玉兩度承認砍死祖母。不過,在士林警察分局刑事組調查時,華玉翻供,指稱是養父華定國逼姦未遂,被母親撞見,忿而弒母。

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台北地檢處(今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郭波起訴全案,認定華定國逼姦於先、弒母於後,又設計嫁禍於女,「惡性重大,罪無可逭」,因此求處極刑。四十天後,台北地方法院判處華定國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從民國六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這天開始,華定國案寫下了台灣司法史上「生死判」的傳奇紀錄。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遭到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法官必須主動為被告提出上訴,這叫「職權上訴」。台北地院法官主動為華定國上訴到台灣高等法院後,華定國仍否認弒母,堅稱殺人的是華玉。不過,高等法院支持一審見解,還是判他死刑。判決後,二審法官再職權上訴到最高法院。

但是,最高法院認為全案有部分疑點,撤銷了第二審的死刑判決,把全案發回高等法院更審。更一審時,台灣高等法院再判處華定國死刑。法官再職權上訴,最高法院還是把全案發回。如此來來往往,直到民國七十年九月十一日,高等法院在第十一次更審時判決逆轉,合議庭撤銷第一審的死刑判決,改判華定國無罪,當庭諭令保釋。

從案發後就被羈押的華定國,終於在改判無罪之後第四天踏出看守所大門,重獲自由。不過,他的夢魘並未結束;由於案外案的彼此糾葛,造成他脫離不了司法的枷鎖。

台灣高檢處(今台灣高檢署)檢察官賀恩保當年指出,華定國在案發後強迫華玉換穿血衣所觸犯的妨害自由罪,已被司法判決有罪,並且定讞,如今華定國弒母卻被改判無罪,豈非兩相矛盾?賀恩保檢察官因此提出上訴。

最高法院採納賀恩保的理由,撤銷華定國的無罪判決,再度把全案發回高等法院第十二度更審。不過,此後連續五次更審,高等法院都判決華定國無罪。也就是說,從民國六十三年案發,歷經一審、二審,到民國七十四年的更十七審,華定國總計在十九次判決中,被判了十二次死刑、七次無罪。華定國徘徊在生與死之間。每一次的判決,合議庭的法官都是依法;但是,十九次的判決非黑即白、非生即死。

華定國頻頻被判死刑時,法官依法必須職權上訴;當他不斷獲判無罪時,改由檢察官屢屢上訴。然而,不管是哪一方的上訴,最高法院一概發回重新調查,以致此案更審數字越來越高,累積到了「更十八審」。民國七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華定國案終於三審定讞。未料,判決結果又是社會一陣驚呼:「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這個判決有如數學算式:

「生」+「死」÷2=無期徒刑

對司法來說,這道算式解決了一樁棘手的官司;但對華定國來說極其諷刺,因為這個判決結果正是:「求生不能、求死不得」。經歷四千多天、上百位法官的接力調查,司法判決認定是華定國親手弒母。全案發展至此,乍看落幕。不過,後續的發展,不斷拍案驚奇。

距華定國三審定讞將近一年,民國七十六年七月二十日,監察院通過一項彈劾案,多達十一位監察委員認為當初起訴華定國的檢察官郭波蒐證草率、起訴多憑臆測,並認定承辦員警穆守仁、廖大彬涉嫌連續做偽證,而決定彈劾三人。監察院一波才動,引發全案萬波隨。

穆、廖兩警有沒有做偽證?民國七十六年十月,當初起訴華定國血刃親母的台北地檢處,認定這兩名警察在司法調查華定國弒母案中做出不實證述,檢察官高金枝因此依偽證罪起訴兩警。一樁殺人命案的關鍵證人證詞,同一個地檢處在十三年前後,出現兩個不同的認定。穆守仁、廖大彬兩警被起訴,無異動搖了華定國弒母案的三審定讞真相。

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華定國案在司法審判下,「又」一次真相大白。這天,由台北地方法院庭長沈銀和所組成的合議庭,在此案中做出判決上的兩個重要認定:一是穆、廖兩警偽證罪成立,二是華定國強迫養女穿上血衣頂罪的妨害自由罪名,判決無罪。也就是說,一審合議庭認定:此案兇手不是華定國!

判決這天,事隔華定國被三審定讞有罪已經超過兩年。台北地方法院的認定,無異搖撼了最高法院判決的權威。

兩名警員被起訴及判刑、華定國被控妨害自由獲判無罪,這兩個審判上的重要司法發展,在在為這齣已經演了十四年的社會大戲持續加溫,也為華定國弒母案再掀疑雲:死者究竟是誰殺的?

民國六十三年底,一審認定是華定國弒母。八年後,二審認為不是他,改判無罪。又過了五年,三審仍判定是華定國殺人,全案確定。但是,再隔兩年,一審從此案所衍生出來的兩警偽證罪中推翻三審見解,認定兇手不是華定國。

華定國弒母案是台灣社會懸疑公案,在這齣不斷寫下拍案驚奇的大戲中,創造案情高潮的編劇,正是司法。司法寫了劇情,卻沒有寫出完結篇:「兇手是誰?」

這齣連續劇的劇情,已漸漸為人所淡忘。但是,儘管隔了三十多年,這樁命案仍然牽動著台北縣石門鄉老梅村老一輩的居民。

【第一章】三名老人

三名老人動作一致,他們規律的動作、不疾不徐的節奏,活脫似事前經過彩排。從法庭外到法庭內,細微而觀,這三名長者處處都顯得十分練達……

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上午九時。台北市博愛路司法大廈。台灣高等法院三樓法庭長廊內。

如往常般,訴訟當事人開始陸續人來人往。十字形長廊的左側牆壁上,新掛著亮起紅色數字的號碼燈。血紅的數字,彷彿司法的脈搏,數字每跳動一次,意味著司法運作了一次——一樁官司退庭、下一件官司開庭。這天的司法,脈搏還沒跳動,燈的數字是:「O」。

長廊兩側的鵝綠色軟呢椅上,靜坐著訴訟當事人,他們在等待開庭。兩側椅上的男男女女,面對的是走廊另側的牆壁,法庭長廊裡,到處是這副人民面壁的景象。偶爾傳來工友灑掃走動的聲響,但無人理會;等待訴訟的民眾,臉上毫無表情。

民眾陸續越多。長廊嘈雜。景象愈趨豐富。民眾不是專心與律師交談,做開庭前一刻的案情推演;否則,儼然就像鳴鐘將進考場的考生,臨時抱佛腳般地緊捧著卷證文件細讀。除了法警押解戴著手銬腳鐐的重刑犯,因發出金屬碰撞聲響而吸引他們的目光,此刻的這些民眾,沒有人在意身邊的人事物。畢竟,到法院來的人,都有自己涉訟的案子,自己的麻煩事都沒解決,靜坐在法庭外座椅上的無關當事人,更懶得理會別人的官司。

九時二十分,三名年約七十的長者陸續齊聚在二十二法庭外,他們彼此點頭示意後不發一語,落坐在軟椅上。在偌大的法庭長廊裡、絡繹不絕的人群中,這三人與眾不同,顯得特別突出。



他們的顯眼,一部分來自容貌。畢竟,他們都是一眼就看得出是上了年紀的老者;而且,其中一人體型高大、頭髮濃密,卻是滿髮雪白。他們的特別,還從舉止反映。他們好整以暇地始終靜坐,即便是手中抱著卷證文件,也沒有拿出閱讀。遠遠望去,他們彷若體力不濟的老者,疲憊地已在舒服的軟呢沙發上睡著了。

他們舒適的坐著,一動也不動。靠近的人群,似不忍驚吵他們,連步伐也緩了起來。那名滿髮雪白的老人閉目養神,有如在為待會兒的仗,做衝鋒前最後一刻的養精蓄銳。

司法的脈搏,動了。九時三十分,二十二法庭的燈號從「O」跳動為「1」,意謂著第一樁官司開始審理。沒多久,法警緩緩自法庭內走出,佇在法庭門口朝著走廊的人群喚去:「張國隆、柯芳澤、林泰治!」

三人起身後,不待法警指示,熟練地把早就拿在手上的身分證交給法警,隨即魚貫步入法庭。他們無需法警引導,直接站定在應訊席,個個懷裡揣著資料文件。他們一派氣定神閒,彷彿個個握有如山鐵證、自認穩獲官司勝訴的原告。

法官陳憲裕見狀不語,嘴角輕揚、面露笑容,揚手示意他們坐下。法庭內一片空盪,座位甚多;三老者並未因不知該坐於何處而手足無措,他們幾乎同時轉身,坐在堂前第一排正中央空位上。他們正對面的堂上,是三位早已坐定的法官。

三名老人動作一致,個別從牛皮紙袋或提包裡取出一落落的文件,準備開庭的答辯資料。他們規律的動作、不疾不徐的節奏,活脫似事前經過彩排。從法庭外到法庭內,細微而觀,這三名長者處處都顯得十分練達。

法庭內,只有書記官劉育妃飛快的手指在鍵盤上舞動發出的聲響。法庭內的人,靜待著開庭。面對今天的開庭,張國隆、柯芳澤、林泰治已無所緊張,更談不上畏懼。因為,他們心中是一致的茫然:這樁官司,究竟要打到什麼時候?林泰治甚至暗忖著:死之前,官司能不能定讞?

法庭內,張國隆、柯芳澤、林泰治挺坐堂前;他們正前方高坐的,是審判長黃瑞華、受命法官陳憲裕、陪席法官蔡明宏。坐在黃瑞華左側前方的,是台灣高檢署的蒞庭檢察官,卷證早已置於他桌前,準備代表國家執行法律追訴。法官右前方席則是老者所委聘的律師,他們攤開案卷,準備答辯。這四方,形成一個司法矩陣。

在這個矩陣裡,交錯著無形卻是綿密的司法之網。網中有法律、律中有程序;有關訴訟的一切言行都有規矩,即便是審判長也不得超越。在這個矩陣裡,「法」是唯一。在這個矩陣裡,追求的最極致是虛無縹緲的兩個字——正義。

半晌,電腦螢幕上出現三老者的姓名,書記官劉育妃準備工作就緒。審判長黃瑞華輕挪著身體移動坐姿,抬頭巡視著堂下三人。她呶了呶唇,說出了第一句話:「被告張國隆、柯芳澤、林泰治……」不待審判長語畢,三老者熟練的起身,走上堂前。

在此之前,這個案子呈現的不是個「正義矩陣」,反倒像是神秘的「司法百慕達」,不斷地讓近百位法官在這個三角洲裡迷航。

因為,這是一樁「更十二審」的官司……。

【推薦序】正義可以如此昂貴

作者:蘇永欽(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委)

如果多數人讀了這本書還會瞠目結舌,可能表示大家對司法還是有一定的期待,有心改革的人就沒有理由輕言退出。

江元慶教授這本書帶給讀者的震撼,讓人突然對卡夫卡描述的司法,有了一種新的體會,fiction和non-fiction之間,原來界線如此模糊。

二十多年前曾經有一本題為「最底層」(Ganz unten)的德文暢銷書,陪我消磨了好幾個在科隆的無聊夜晚,作者偽裝混跡於土耳其工人周遭,寫下一般德國人完全不會注意到的另一個世界,記憶中好像是放在非小說類連續幾十週的第一名。顯然外勞問題還是撥動了德國人的心弦,儘管他們很想視而不見。

同樣的報導文學,可能和自己的職業和興趣關係更近,我在讀完這三個老人流浪法庭三十年的故事後,不但再次思潮澎湃,而且感到更強烈的悸動,可這本書是不是也能在台灣站上暢銷排行榜,證明台灣人也願意正視司法問題,打破兩千年的文化疏離?好像沒有那麼容易,我們不妨拭目以待。

這本書是以正義遲延的個案作為主軸,抽絲剝繭的一層層撕開當前司法的問題,包括案件負擔,人事行政、審級制度、限量分案等等。讀到後來所有人都已經了然,這裡碰到的不只是單純的遲延問題,試想同一個案子會在司法大廈的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之間來來回回,「更」了十二次,前後經過三十年,上百個法官接替審理,沒有任何一位對三位當事人有任何特別的惡意,或者需要負特別多的責任….這哪裡是遲延,比較精確的說法,應該已經是系統的當機。



我不禁想起一篇早年讀到的有關法律進化的研究,作者Lawrence Friedman發現法律的演變,似乎就是朝著不斷系統化的方向前進,法律的體系越來越緊密,操作的技術越來越規範,體系內的法官每天站上生產線各自的位置,負責產出一定數量的定型化裁判,回應社會龐大的需要,即使裁判書還是記載了法官的大名,但換了誰大概都不會有不同的結果,因此法官的職位調動也不至於構成任何干擾。我們的司法,不知道什麼時候已經發展到了這樣的高度─沒有包青天,也沒有喬太守,
一切都是系統。陳憲裕法官只是因為沒有完全融入系統運作而變得特別突出,因此當讀到他為司法的無能對當事人說出抱歉的時候,很難不為這樣罕見的「人性光輝」而熱淚盈眶。

報導文學的任務不是解決問題,甚至不需要提出任何可能解決的方案,只要把問題作最真實的呈現已經足夠。這本書呈現的問題是許多圈外人無法想像的,問題之間又是如此無奈的相互牽連,幾乎已經墮入某種無解的惡性循環,讀者會開始為如何跳出循環而焦急,但有義務回答這個問題的,肯定不是江元慶。

套用韋伯的概念,江教授作的只是第一步的除魅(entzaubern),文學如果能摧毀一些錯覺和誤信,讓社會科學接手整理問題,重新定義問題,就已經是很大的貢獻,真正要負起解決問題責任的,是有公權力的人。

這本書揭露的秘密是,司法會當機,就和影印機會卡紙,自動販賣機會吃錢,沒有兩樣。這本書當然還說了很多不能說的秘密,包括法官累到快病倒,還差點被彈劾,很多案子躺在法官的抽屜裡,幾個月拿出來曬曬太陽,其實連動都沒動。司法改革了十年,對於這些系統內的老問題,好像還沒看到一絲絲的曙光。

如果用法律社會學的議題化方式,上個世紀六七十年代盛興的是從需方角度切入的「司法近用」(access)問題,八九十年代的研究熱點則是從供方角度切入的「案件負擔」(caseload),江教授處理的就屬於後者,說起來還有更多從需方角度切入的好題材,可以去好好除魅:到底哪些人在使用司法?為什麼總是有錢的一方勝出?(Marc Galanter:Why the haves come out?)

尤其在刑事訴訟法的改革把法庭活動的重心逐漸從台上的法官轉移到台下的檢辯,法官不太能主動明察秋毫、伸張正義以後,法律服務市場的近用問題事實上已經變得更為迫切,這樣的改革最後是不是真的只讓能承擔得起訴訟(費用和時間)的當事人得到更大的公平,平民扶助基金可以幫助多少需要服務的中低收入者,提供什麼品質的服務?從這個角度想,台灣確實還是司法報導文學和法律社會學的處女地。

不過Friedman這篇文章最精華之處,是在指出法律制度發展到一定階段以後,好像都會開始在形式與實質、系統與個別化之間循環,如果他的說法無誤,則即使江教授的大作受到各方重視,我們最多只會看到一陣子反系統化的反撲,持續不了多久,司法又將推向系統化的新高峰,因為這就是現代司法的特質─一個大量生產的正義分配系統。

司法的治理事實上已經變成一門很大的學問,每隔一陣子高唱入雲的改革,如果不是從這樣一個認知出發,改革者仍然停留在早期司法體制的想像,以沖到腦門的熱情組織十字軍到處尋找體制內的敵人,結果就會弄出像民國88年全國司改會那樣大而無當的幾十個決議,花很多力氣去大改機關組織,卻完全無助於access或 caseload問題的解決,徒然消耗大量本已有限的改革資源。

我不知道江教授有沒有興趣也為台灣的司法改革除除魅,有時候還真像電影駭客任務(直譯「系統母體」)裡的系統內鬥,「只緣身在此山中,不識廬山真面目」。最近法官法的制定已經演變為司法院、法務部的大鬥法,簡直比電影還好看,我自問還不算孤陋寡聞,但實在不知道還有哪個國家的司法改革,比我們離題更遠!

有一點我們可以確定,就是對任何一個現代國家而言,司法作為一個系統,都非常「牛」,它最多只會爛在那裡,不會真的崩盤,這是我觀察義大利司法的最大心得。

江教授的大作如果寫的是義大利的個案,肯定不會暢銷,流浪法庭已經是許多義大利人生活的一部分,還有什麼看頭?因此如果多數人讀了這本書還會瞠目結舌,可能表示大家對司法還是有一定的期待,有心改革的人就沒有理由輕言退出。

我們需要的,也許是多幾本這樣非專業觀點的報告,再從更全面的角度重新定義問題、設定目標,更務實的推動改革吧。

【推薦序】遠路不須愁日暮

作者:賴英照(司法院院長)

作者以具體的案例,生動的呈現台灣司法界的戈第亞繩結;字裡行間,知性與感性兼具,說理之外,更有感人的力量,值得關心司法問題的人,細細閱讀。

《流浪法庭三十年!》寫的是第一銀行押匯官司的故事。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四日,第一銀行發現被人以押匯的方式,騙走八百八十萬美元,大約是當年(一九七九年底)臺灣外匯存底(十三點九二億美元)的千分之六。消息曝光,立刻震驚全台。

檢警調隨即在二月二十八日展開偵辦,四月三十日檢察官迅速起訴十五名被告,包括十名一銀職員及五名涉案公司人員;次年一月十二日台北地方法院宣判,本書所寫的三名老人,分別被判處十一年(兩位)和六年(一位)的有期徒刑。被告不服上訴,官司在二審、三審之間來來回回,一直到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三審無罪確定,歷時28年6個月。

當年神采煥發的銀行主管,熬過近三十年的劫難,人生完全變調。作者江元慶指出,這是台灣司法史上纏訟最久的刑事官司,他以《司法無邊》、《流浪法庭三十年!》做為書名,既表達對被告的悲憫,也是對刑事司法的嘲諷。做為司法人,看到這樣的案子,除了對被告深表遺憾之外,更要引為殷鑑。

官司為什麼打這麼久?從作者對本案的描述看來,主要有三個原因。


第一,制度層面的問題:被告是否構成犯罪,必須根據事實。而事實的認定,在法院之前有檢、警、調的程序。進入法院之後,地方法院認定的事實,到高等法院還要重新審理一遍(叫複審制),官司打到最高法院,往往也是為事實認定爭執不休。

程序這麼長,任何環節出了問題,都會影響案件的審理。尤其如果關鍵的事實一開始就弄不清楚,進入法院之後,時間愈長,事實更不容易釐清。一銀押匯案,高等法院判決之後,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達十二次之多,每一次都是為事實認定問題糾纏不清,甚至有些原本清楚的文件,「因一再複印之故,部分文字及數目,模糊不清,難以辨認」。(本書第228頁以下)在這種制度下,終於產生被告「流浪法庭三十年」的惡果。

第二,專業能力的問題:儘管押匯的行為,在商場上早已司空見慣,被告卻抱怨:「我光解釋『押匯』的意思就講了十幾遍,他們還是聽不懂,……難怪這件官司會打這麼久,法官不懂,律師不懂,那不是要害死我嗎?」(新增P.187)如果法官、律師都不懂,那麼重要的事實就弄不清楚,案件如何能不延宕?

第三,工作負荷問題:案件數量太多,法院人力不足,雖然工作超時超量,仍然無法消除積案;而長期過度勞累的結果,法官的健康嚴重受損。作者花了兩章的篇幅:第十章「法官被撕判決書」及第十一章「庭長之死」,生動的描述法官如何被案件壓垮的情形。

這些問題,在經過近三十年後的今天,其實並沒有消失。

首先,過去幾年的司法改革,原期望藉「金字塔訴訟制度」的建立,消除案件一再發回的現象,但事與願違。所謂金字塔,就是在第一審強化事實審功能,由三位法官合議審理,並實施交互詰問,依循嚴格證據法則,在地方法院就把事實認定清楚。到了二審,改為事後審,兼採續審制,因此地方法院確認的事實,在二審就不須重複審理。至於三審則改為嚴格法律審,兼採上訴許可制,以避免案件一再發回更審。

二OO三年刑事訴訟法的修正,雖然把第一審改為合議制並實施交互詰問,但二、三審部分,由於外界仍有不同的意見,修法受阻,只能維持舊制。

此外,金字塔的訴訟制度即使順利建立起來,檢、警、調的部分也要一併改革,才能克竟全功;這個部分,仍待繼續努力。

其次,在專業方面,第一銀行押匯案是重大財經案件,審案的法官需要有金融和國際貿易的專業知識。但國內的法學教育並沒有提供法律以外的專業訓練。加以法官工作忙碌,在職研習的時間有限,想要填補各種專業知識,相當困難。

至於案件負荷方面,案發當年(一九七九年),台灣各級法院有五五O位法官,受理案件總計四七.八萬件。去年(二OO七年)法官雖增加到一六一九人,接近當年的三倍,但案件量近三五O萬件(含訴訟案件五七.五萬件,非訟及強制執行等二九二萬件),超過當年的七倍。數量增加之外,刑事案件從二OO三年起,實施合議制和交互詰問,法院投入每一個案件的人力,隨之大量增加。「法官被撕判決書」及「庭長之死」的情節,仍然不斷發生。

面對這種情形,司法院希望凝聚共識,針對問題,提出具體對策,其中包括:

一、繼續推動金字塔的訴訟制度;

二、設置財金專業法庭,選取熟悉財金專業的法官組成,並招考財金系所畢業生擔任司法事務官,協助法官辦案。同時重大財金案件,由專業法庭審理,專庭的法官得以累積經驗,避免每次新接案件,都必須從頭來過。

就長期而言,法學教育、國家考試和法官進用的來源,都必須通盤檢討,從根本上充實司法人員的專業能力。

三、在維護審判獨立的前提下,引進企業管理的理念,提升辦案效率。(參閱本書第十九章及第三十九章)目前法院實施的案件流程管理及法官助理協助書面審查等,就是希望善用法院的輔助人力,使法官有限的時間和精力,能集中在審判核心業務上,藉此提升裁判效率。此外,為方便法官取得辦案所需的參考資料,司法院預備結合學界及相關團體的力量,建立司法智識庫,有系統的整理具有參考價值的法院裁判(leading cases)及學術論著。

當然,行政改善措施的效用,有一定的限度;在案件不斷增加的情形下,還是要增補必要的人力,讓法官和相關司法人員的工作負擔漸趨合理。

上面這些方法,不是亞歷山大的利劍,無法一舉斬斷戈第亞的繩結(Gordian Knot,見本書第十七章),使所有的司法難題立刻迎刃而解。事實上,司法的問題,真像戈第亞的繩結,盤根錯節,而且繁複多變,亞歷山大的劍再鋒利,也不能單憑一擊,就可一勞永逸。改革必須有全盤的觀照,並且穩健的進行。重點是裁判品質和效率的提升。只要方法用對,加上鍥而不捨的努力,假以時日必定會有成效。

江元慶先生主修新聞,熟悉司法實務。他以多年採訪心得,寫出《流浪法庭三十年!》,生動的呈現台灣司法界的戈第亞繩結;字裡行間,知性與感性兼具,說理之外,更有感人的力量,值得關心司法問題的人,細細閱讀。

二OO八年六月十日

【推薦序】法律與文學的美麗火花

作者:張麗卿(東海大學法律系教授)

當法律遇上文學,能否出現撼動人心的共鳴?
跨越領域與思維的同與異,尋找關於歧異與相通的契機,
《流浪法庭30年!》是,法律與文學撞擊下所迸放出的美麗火花。

法律的制訂、解釋與運用,都離不開生活,也離不開人情世故。如果法律的制訂與判斷背離了人性,這個法律一定有問題。文學一樣不能離開生活,沒有生活為基礎的文學創作,很難有血有淚。

對法律門外漢來說,法律條文艱深難懂,要把法律融進文學裡,讓讀者不僅能懂,還能懂得刻骨銘心,則更不容易。江元慶先生的這本書做到了,因為書裡有血有淚,只要認真讀下去,就可以觸動人的心弦。

二OO六年九月間,我看過這本書的前身─《司法無邊~三名老人流浪法庭廿七年的真實故事》,閱畢,不禁令人感嘆與驚訝;如今再看這本書的完結篇─《流浪法庭30年!~台灣三名老人的真實故事》,同樣有著深深的無奈與敬佩。感嘆與無奈的是,三名老人在台灣司法裡流浪了三十年,枯耗了青春,虛擲了歲月。讓我驚訝與敬佩的則是,台灣有人願意寫出這般紀實與令人感動的報導文學。



從小我就是文學的愛好者,讀了法律之後,我發現許多文學名著都與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學相關。在東海大學授課後,我都會在課程中指定學生閱讀與法律相關的文學作品,作為補充教材,並適時於課堂上討論。我當初的想法,是希望提高學生學習法律的興趣,拓展學生的視野,不要把所有的時間與心力都投入法律科目,也不希望學生在唸了法律之後,腦裡只有法律,沒有人文涵養。

多年以來,這種授課方式深受喜愛並獲得迴響,於是,從二OO二年春天開始,我在東海大學法律研究所開設「法律與文學」的課程,之後,又在東吳與輔仁大學的法律研究所陸續開課。我本以為這個課程既然與國家考試完全無關,預估研究生選修的意願不會太高,可是很意外地,選課人數遠遠超過預期,許多學生雖有修課與考試的壓力,卻能甘之如飴。

我發現,法律人透過文學作品,豐富了生命、提昇了視野,對於人性與社會現狀也更加敏銳。由於文學作品的影響,我們能在文學作品的無限憧憬中,尋找到靈感及努力的方向,更從文學領域中學習到悲憫。正如同諾貝爾文學獎得主高行健所言「文學讓人保持人的意識」。法律對於人世美善理想境界的期盼,其實與文學相同。

從表面上看,法律與文學似乎扞格不入,法律重視邏輯與知性分析,文學則重視感性與生命難題的表現。但是,如果能將專業的法律知識,透過文學的筆觸,表達出法律的精神與價值,更能說服民眾知法與守法的目的。

江元慶先生的這本書,就是「法律與文學」撞擊下所迸放出的美麗火花。因為,書中把法律的文字淺顯化、文學化,不僅易讀易懂,而且更勾人閱讀,引人入勝。這本書不但是法律與文學的主要著作,提供法律人參考,法律門外漢也可以當作通往法律領域的橋樑而讀它。我很樂意向讀者推薦這本書。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寫於大度山

【推薦序】司法為正義、人民而存在!

作者:陳鋕銘(檢察官改革協會召集人)

司法錐懸於利害之軸、是非之端,用心衡量求平已甚不易,更何況恣慢輕忽乃至曲意枉縱,其所致失德失義更難估量。

本書之前身是「司法無邊」,此第二部著墨於三位老人在司法巨輪輾壓下的悲況多,對於司法的批判尤較第一部嚴厲,我翻閱全書後,覆卷感慨萬千,卻難以多言。讀江兄此書,直接所感不是對體制的批判,不是對經審院檢的質難,而是惶惶反問,自己是否也曾枉抑失義。

但稍退一步來看司法的處境,三位老人的個案,又不能只是以感慨與控訴作結。現代法治體系中的三權分立,行政機關設定政策並予執行,以謀人民之福利。立法機關則制定規範,監督行政體系之預算、人事。司法機關則監督法規範之如實運行,維護共同生活的互信。規範秩序的維護,在總體與個體之間存在互相關聯,有時又彼此對立的矛盾處境。在動盪混亂的時代,總體的秩序本身有高度的正當性,國家權力涵攝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司法權的作用不免帶著更多的統治高權的色彩。而當社會生活逐漸穩定後,人權意識抬頭,司法逐漸脫離政治力而獨立運行,更審慎的衡量被司法審查的個體權利。但司法的作用仍深深地影響著整體法秩序的運行,擔心冤抑而趨於定罪保守的司法審判,可能漏掉許多投機的犯罪者,人民將無法產生違法者必受制裁的信念而普遍守法,法秩序也將逐漸鬆解而盪然。


司法喻如天平,在個案上認事用法,欲求其真、求其平,總須反覆拈量兩端,最終求其持衡。而每一個案的衡量實則又牽動著另一個更大的天平,在總體法秩序與個體的人權之際為酌量時,小小的司法法庭輻射其勢能於整個國家人民的生活,關係著整體公義的信任。若有偏倚,檢察官作為偵查、追訴者,往往抱怨法院對於犯罪者多所輕縱,而如本案被告纏訟經年,身心俱毀,則必泣訴司法之枉抑不義。司法錐懸於利害之軸、是非之端,用心衡量求平已甚不易,更何況恣慢輕忽乃至曲意枉縱,其所致失德失義更難估量。

但無論如何拈量,一個案件三十年畢竟是太長了,誠如江兄所指控的,這裡有制度因素,也有人為因素。三十年橫渡了台灣司法由威權到人權的變遷,司法體系也由原來點綴政權的小衙門,成為龐大數量的審、檢、辯及其組織從屬所組成的特殊專業集團,愈謹慎的司法自然就造就愈繁複的卷帙和冗贅的程序,當事人間更激烈對峙的詰抗,也會壓迫審判者退縮到形式裁判以自保。繁雜的案子,審判者如果只求脫手過關,案件就會在審級一級又一級間流浪,直到一方放棄爭執為止。所以在制度或許應該要求建立案件最終審判年限,或第三審應自為判決的年限。而在另一方面,強化司法人員的人格,使其在學識經驗外,還有飽滿的精神力,承擔案件的艱困審析與抉斷的壓力。

江兄此書如千斤重擔,只期許自己和所有的司法人員,面對人民的控訴,能更虛心自省,司法乃為維護社會正義,為服務人民而存在,執法當愛護人民,當警敏於公義,當如履薄冰!

【推薦序】期待司法改革成功

作者:陳傳岳(萬國法律事務所創所律師、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後,在官方與民間共同努力下,到底司法改革了多少?腳步是在長足的邁進中?抑或遲緩而無力的漫步中?甚或無長遠方向而在錯亂中?

《司法無邊》在二OO六年九月出版時,「一銀押匯案」的三位被告在更十二審獲判「無罪」,但尚未確定,在該案於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三日三審定讞後,作者江元慶先生又補寫了十一章,書名改為《流浪法庭三十年!》,完整地終結了這個令人感嘆的司法故事。我很高興、也很感謝江先生這麼做,讓國人完完整整看到法院扮演的一部又長又臭的司法審判現形戲,讓國人可以深深體會到法院怎樣摧殘人民、折磨人民,也讓我們了解到司法的病灶。江先生以資深記者的專業,對司法實務的著迷,加以鍥而不捨的敬業精神,完成這部巨作,令人敬佩。

我閱讀這本書,幾度強忍淚水,幾度擲書仰望深思。為什麼?司法令人感嘆!司法改革令人茫然!「一銀押匯案」的審判還會出現嗎?還會重複出現多久?我國的司法應該怎麼改?這些年司改的努力,又有什麼成果?往後司法會不會改得更好?

回想一九八五年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成立時,我們對司法的訴求是「反干涉」、「反貪污」、「反草率」,所追求的是「獨立」、「清廉」、「效率與品質」,以建立一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十四年來,人民要求司法改革的聲浪,在民國八十八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之後,在官方與民間共同為司法改革努力之下,到底司法改革了多少?司改的腳步是在長足的邁進中?抑或腳步遲緩而無力的漫步中?甚或無長遠方向而在錯亂中?真的值得我們省思與檢討!

與「一銀押匯案」直接相關的司改議題是審判的效率與品質,而這個問題又直接牽涉到法官、案件量與審級三方面,茲簡要分述如下:

(一)法官方面:

我們期待有好的審判,一定要有好的法官,但好法官難求;一個好法官除了應具有做為一個法官的基本條件,如法律知識要好、社會知識要有、品格要好,尤其應具備公正、客觀、正義感、慈悲心等等外,還要有經驗、能勤奮。一般來說,初任法官,經驗不足,尚待有經驗的法官指導,所以第一審審判,改革者認為要採合議制,即三位法官合審合議。司法院曾一度在外界要求下實施除簡易事件外,一律採合議審,但後來法官辦案負擔大,無法承受,又改為輕罪案可採獨任制,這是迫於現實的無奈,也是改革的挫折。而法官的產生,不是一夕可得,也不能速成。依現制,司法官考試錄取後,受訓二年,再候補三年,才能補實,候補期間已可辦案,應該僅能參與合議庭審判,不過似乎仍有獨任審判的情形。總之,在法官養成不易及人數有限的情況下,又如何去面對與日俱增的案件壓力?

我們都會同意法官不是聖人,也不是超人,而是人;既然是人,就有身心的極限。我們期望法官能在體力與心力正常的情況下辦案,辦案品質才能正常,換句話說,法官在正常審判的運作下,就有水準以上的品質,而不是「畢其功於一役」,使盡力氣(至少要用很大的體力與心力),也不是對哪一件或哪些件特別要掏出良心來(而是件件都要憑良心),才能辦好案子,所以國家要給法官有能正常辦好案的有形、無形(包括身心)的工作環境與條件(包括案件量),如果國家無法做到這點,那又如何能苛求法官呢?否則只會讓法官「以病、以去、以死」而已,這又讓人何等不忍!司法改革能為法官做到上述的工作環境及條件嗎?在此,對「一銀押匯案」更十二審的受命法官陳憲裕深深致敬。

(二)案件量方面:

案件量一直是司法揮之不去的夢魘,像是與時俱進似的,案件量一直在增加,每個法官的案件量都超過他的身心能量範圍,如此,如何要求法官辦好每一個案件?但無論如何,這是司法改革必須要去突破的,要努力去想去做的事。

過去在實施交互詰問制度時,為了使法院刑事案件不至於太多而影響新制審判的運作,有限制自訴、降低檢察官起訴案件等等措施(同時也賦予檢察官更多的權限,譬如緩起訴、認罪協商等配套措施),初期檢察官的起訴率維持在15%左右,則刑庭案件負擔尚好。之後,據說起訴率漸高,刑庭案件負擔也越來越大,如此案件量大,必然影響審判效率及品質,不知目前又有什麼具體措施可以有效疏解刑事案件?

在解決案件量的課題,努力去想,必有各式各樣的作法,例如小案小辦,大案大辦,是不得已的選擇 (如果像傳說的,有些高院法官受不了更審的折磨,做出小案大辦,大案小辦手法,則屬罪孽);再不然像最高法院的限量辦案也是一個不是辦法的辦法。 與其草率冤抑,不如忍耐等候,如果人民不滿,引起公憤,也正是喚起國人(尤其司法院及立法院)來真正解決問題的契機,不知國人及在位者怎麼想?

(三) 審級方面:

目前制度原則上三級三審,而最高法院(三審)得無限制次數的發回高等法院(二審)更審(所以「一銀押匯案」才會有十二次更審),至今仍然。 翁岳生院長時代的改革方案:以全國司改會議結論為依據,擬建構「金字塔型的訴訟制度」,第一審為堅實的事實審,第二審為「事後審」,第三審為嚴格的「法律審」。改革至目前的情形:雖然交付詰問制度的實施,有利真實事實的發現,嚴格證據法則的採行,有利於被告人權的保障,但是第一審尚未成為堅實的事實審。第二審的事後審,因而尚未實施,第二審為覆審屬性的事實審仍然存在。前司法院有意修法建制二審為事後審,但為律師界及民間團體反對,因為影響人民上訴二審的權益,認為「一樓水泥未乾,不能遽蓋二樓」,因此第二審的事後審無法建立。第三審的嚴格法律審更屬免談。第三審無限制還回第二審的問題,尚無任何有效改革的措施。

如果目前司法院尚無解決審級問題的整套辦法,也可採「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作法,司法院直接提案於立法院修法,限制最高法院判決發回更審只能一次或若干次,至少可消除「十二更」的夢魘與折磨,不知在位者作何想法?再說,審級不是神的定律,而是人的設計,可以一審確定,也可以一百審確定,我們既然認為多次更審不好,為什麼不能儘快修改呢?

除上述三方面外,另有與刑事審判相關,影響刑事審判甚大,而非法院能控制及改善的,則是法院案件上流的檢察官偵查及更上流的警調調查問題。如果警調調查的水準不提高(如發生刑求,偽證、不當訊問、不實筆錄等等), 檢察官偵查及起訴品質不改善(日本檢察官案件起訴經法院判決者達百分之九十九以上) (我個人並不是說這是絕對好的),則案件下流的法院,又如何期待它能有好的裁判?!

如果上述的問題沒有辦法有效解決,怎能期待類似「一銀押匯案」的審判不會再發生?!

祈求上天慈悲,讓台灣的司法改革儘早成功!

流浪法庭30年 全台捐書救司法!

許多人以為,「司法」離自己很遠、一輩子不可能發生關連;但在台灣,即使奉公守法,仍可能無辜牽連、變成被告捲入官司30年。

「第一銀行押匯弊案」折磨三名被告從壯年到老年,30年來與家屬過著被司法凌遲的生活,從起訴到無罪定讞,歷經99位法官、更12審,他們被司法毀掉的人生仍無法獲得等值的賠償。

這樣的冤獄,卻只是台灣司法的冰山一角,你、我都有可能成為下一個司法的受害人……

資深記者江元慶歷經3年7個月追訪、調查「第一銀行押匯弊案」,以感人的文筆、抽絲剝繭台灣司法的諸多弊端,寫成《流浪法庭30年!》、自費出版,期待能喚醒法官、檢察官的良知與靈魂,讓民眾更了解法律的真正意義,匯聚社會力量推動台灣的司法改革!

邀請社會各界踴躍捐贈《流浪法庭30年》給全台灣的司法人員,讓司法機關正視司法制度的諸多問題,加速台灣司法改革的腳步,讓司法審判的正義不再是「遲來的正義」,讓法律真能為人民謀幸福。

你可以號召辦公室同事,一起認捐、送書給你們所在縣市的司法人員...
你可以號召親朋好友,一起認捐、送書給你們家鄉縣市的司法人員...
只要一人出380元、認捐一本《流浪法庭30年》,
找到10個同事、親友一起支持,就能讓一個縣市的司法人員改變觀念。

你更可以,透過email、部落格、MSN各種方式,將活動一傳十、十傳百...
為台灣點燃司法改革的火苗,讓社會更公義、讓大眾生活更幸福!

【捐書方式】
‧活動時間:即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捐書辦法:
1.欲捐書者可指定欲捐書的縣市法院、檢察署(可參考「捐書地圖」),然後下載 【流浪法庭30年‧全台捐書救司法!】 捐書單,填寫完整後、連同匯款憑證mail至art.reportage@gmail.com或傳真至02-2910-3454。

2.出版社收到捐書者的匯款後,將寄送《流浪法庭30年!》至指定的捐贈司法機關,並開立發票憑證給捐書者。(因出版社非屬非營利組織,恕無法開立捐贈證明)

3.捐書者姓名將會公告於活動網頁上http://3men3decades.blogspot.com以示感謝。

4.捐書匯款帳號:
郵政劃撥戶名:報導文學出版社 劃撥帳號:50069598

5.若有任何問題,請洽:02-2910-1940報導文學出版社 何小姐

作者簡介

江元慶

學歷:政治大學碩士
現職:世新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作品獲獎紀錄:
2005年亞洲最佳商業報導獎
2005年優良政府出版品獎
2007年金鼎獎入圍「最佳著作人獎」

著作:

《楊日松》、《滿星疊悲歌》、
《南陽艦魅影》、《司法無邊》

他們都在推薦《流浪法庭30年!》

一本歷時三年七個月追訪的報導文學
備受社會菁英肯定的好書

《流浪法庭30年!~台灣三名老人的真實故事》
入圍2007年中華民國「金鼎獎」作品完結篇


社會各界極力推薦:

(以姓氏筆劃序)

陳長文(理律法律事務所所長)

我要慎重的推薦這本書,這是一本法律人應該要看的書,因為,它喚起法律人的良知與靈魂。這也是一本非法律人要看的書,因為,唯有讓人民更懂得法律,更了解法律的真正意義,才能匯聚力量構築一塊台灣司法的「坦塔羅斯之石」!

陳傳岳(萬國法律事務所創所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前董事長)

作者鍥而不捨的敬業精神,完成這部巨作,令人敬佩。……我閱讀這本書,幾度強忍淚水,幾度擲書仰望深思。為什麼?司法令人感嘆!司法改革令人茫然!

陳鋕銘(檢察官改革協會召集人)

此書如千斤重擔,只期許自己和所有的司法人員,面對人民的控訴,能更虛心自省,司法乃為維護社會正義,為服務人民而存在,執法當愛護人民,當警敏於公義,當如履薄冰!

張麗卿(東海大學法律系教授)

對法律門外漢來說,法律條文艱深難懂,要把法律融進文學裡,讓讀者不僅能懂,還能懂得刻骨銘心,則更不容易。江元慶先生的這本書做到了。三名老人在台灣司法裡流浪了三十年,枯耗了青春,虛擲了歲月。讓我驚訝與敬佩的則是,台灣有人願意寫出這般紀實與令人感動的報導文學。我很樂意向讀者推薦這本書。

賴英照(司法院長)

以具體的案例,生動的呈現台灣司法界的戈第亞繩結;字裡行間,知性與感性兼具,說理之外,更有悲天憫人的情懷,值得關心司法問題的人,細細閱讀。

蘇永欽(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委)

我在讀完這三個老人流浪法庭三十年的故事後,不但再次思潮澎湃,而且感到更強烈的悸動,可這本書是不是也能在台灣站上暢銷排行榜,證明台灣人也願意正視司法問題,打破兩千年的文化疏離?好像沒有那麼容易,我們不妨拭目以待。

【迴響】江先生您好,我是您的讀者(夏任甯)

江先生:

我是一個立志成為司法官的年輕人,
現時還在國考路上奮鬥著。
不能確定自己未來會不會成為司法官。

在準備法律研究所以及國考的路上,
在書店無意間翻閱您「司法無邊」這本著作,
心裡震撼萬分。深夜回到家,就把整本書看完了。

一直以來,立志走向司法的原因,
不外乎是希望為這個社會的公平正義盡一份心力,
也了解司法體系有許多急需改善的部分以及黑暗不為外人所知的層面。
我總希望可以投身其中,
如果可以或多或少對社會貢獻,
我總相信那會是極為有意義的工作。
我本來是國立大學商學相關科系的,
正是因為自己希望從事的工作帶有為國家社會服務意義,
所以立志改考司法官。

透過您的著作,
我更了解所有面對司法的人,
是在面對什麼樣的煎熬以及恐懼。

在閱讀您的著作時,
最常出現的感覺,
竟是眼眶濕潤,以及冷汗直流。
是一種悲憤,也是一種恨,更有一種無奈。
一種像是自己親人含冤20年的悲憤,
一種法官輕忽人命的恨,
而想到這樣的事情社會上不知還有多少,更是無奈。
最常出現的感覺就是您在193頁最後一行的頭兩個字。
「寒顫」

法官在判案時的態度,
就像醫生看診時或開刀時開到麻木的感覺一樣,
輕描淡寫,常常忘了後續對他人人生的影響。

我特意上網查了一些三位老先生的案子,
原來已經無罪定讞了,
我打從心裡為他們由衷開心。
也衷心為他們禱告以及祝福。
願一切陰影可以過去,
願在最後的一段日子裡,
他們可以得到真正的平安喜樂。

寫這封信給您,
只是要向您表達,
您寫了一本很好的著作,
無論如何我都會希望分享給我身邊的人,
特別是學法律的朋友,
也許他們早已經看過這本書,
但是我希望他們將來在多年以後,
仍不忘這份工作的使命。

抱歉這封信語無倫次,
我只是想把我讀完這本書的真實心情回饋給您。

我相信三位老人家的這段故事一定會有著影響,
影響每位讀過這故事的未來法官。

如果有天我有幸能成為司法官,
可以貢獻這個社會,
我必會記得江先生寫的這本書,
讓這個社會,因為我的努力而多了一份正義。

江先生 謝謝您
這本書對我的意義是說不完的。
希望有一天,
我能夠有機會發揮這本書對我的正面影響,

再次謝謝您。
近距離深度的紀錄這個故事,
對社會的功德是無量的。

最後,願老天保佑所有曾被司法正義遺忘的人。

夏任甯
2008/2/2

【推薦序】構築司法的「坦塔羅斯之石」!

作者/陳長文(理律法律事務所所長)

……我們就要將心比心,在執上帝的權杖時,以良知與專業、以同理心辦案審判,才能無愧良心、無愧法律、無愧天地。

我始終覺得,法律應該是協助社會更公義,讓社會大眾生活更幸福的一個重要社會機制;法律人有時雖然不免會以「法律」為工具,一種理性的工具,但更不能時刻或忘法律所要追求的目的,唯有如此,作為理性象徵的法律,及維護這般法律的法律人,才能贏得尊敬。

也正因我對法律有如此深刻的體認、對法律人有如此深切的期待,當我看完這本書的「前身」──《司法無邊三名老人流浪法庭廿七年的真實故事》時,我內心的震撼,實在難以形容。

現在,這本書的「完結篇」──《流浪法庭30年!台灣三名老人的真實故事》終於完成。當我掩卷之時,內心除了仍是「震撼」以外,更有一股複雜的情緒:既心疼又痛心!

我的震撼來自於:這部二十萬字的司法血淚史中,法律不僅無法成為百姓幸福生活的工具,反而成為殘害人民的「刑具」;而且,這本書的字裡行間雖然沒有明確指控,但已然描繪出來的一幅畫面:法律人親手處決了法律!


我心疼的是,書裡三名老人和他們的家屬,翹盼司法的正義竟然長達三十年而不可得;他們就這麼生活了三十年,司法折磨了他們三十年!我也有理由心疼許許多多處於相同狀況下的被告和他們的家屬。

這 本書的作者江元慶不是法律人,他花了三年多的時間窮追一個問題:為什麼一件官司打了三十年?從三名老人問到法律人、從法律人問到出家人,他得到的答案,我 們在書裡都看到了:「太離譜了!」這是一個任何有良知的市井小民都能感同身受的答案,可是,法律人卻讓這種事情發生了!這也無怪乎,書中,元慶為百姓發出 警語:「小心這些穿國家制服的人!」

不 管是身為法官、檢察官,或者是律師,我們反躬自問這些法律人:如果我們周遭的親朋好友因案涉訟,尤其是刑事案件,官司一打就是三十年,你能接受嗎?我確 信,答案必然是:「當然不能接受!」既然我們都不能接受,身為法律人的我們,又怎能任令其發生?即因如此,我深感痛心;痛心我們的法律教育、痛心以法律為 職業的這個共同群體,竟然會帶給人民如此這般的痛苦!

這 本書裡的「第一銀行押匯弊案」,從起訴到無罪定讞,歷經近三十年,三名被告和他們的家屬過著夜夜飲泣、日日凌遲的生活,當初起訴這個案子的檢察官鄧增男、 一百多位遲遲無法查出真相或是無法妥速審判的法官、長達兩百天寫不出上訴理由書的高檢署檢察官呂光華等等,現在全案判無罪了,這些站在法律面具後頭不爭氣 的法律人,對得起被告和他們的家屬嗎?良心不會難安嗎?

這 次四川大地震,馳赴現場督災的中共總理溫家寶,朝著救災的官兵說了一句話:「你們看著辦吧,你們都是人民養的!」我借用這句話質問三十年來參與偵查、審判 第一銀行押匯弊案的近百位法官及檢察官:左手拿著人民供養的薪俸,右手卻拿著法律凌遲百姓,不慚愧嗎?對得起人民嗎?對得起法律嗎?

相對於這些不負責任的司法官,我不由得對改判這個案子無罪的三位法官:審判長黃瑞華、受命法官陳憲裕、陪席法官蔡明宏,致上我的敬意。因為有這三位法官,至少讓我們看到司法體系中,還是不乏有良知與勇氣的「爭氣的法律人」。

再者,這件官司竟然一打就是三十年,顯見我們整個司法體系有問題,我要請問從民國六十八年開始的歷任司法院長:林洋港、施啟揚、翁岳生(黃少谷已逝),及歷任法務部長:李元簇、施啟揚、蕭天讚、馬英九、廖正豪、城仲模、葉金鳳、施茂林(呂有文、陳定南已逝),這個延續了三十年的案子,為什麼始終是你們當時任內的進行式,而且還讓它成為未來式?而其中,任期愈後的司法首長的責任愈重,因為這件案子所凸顯的問題,隨著時間的流失而更明顯。

請 包括法務部長在內的司法首長不要告訴我:「這是制度的問題!」因為,這本來就是領人民薪水的國家公僕要解決的問題,責任不在於人民。何況,人民是因你們的 不作為,以致無辜沉冤,無法及時昭雪。因此,我要告訴現任及未來的司法首長們:當為而不為,甚至根本無心為、不願為者,請下台!

另外,我想對以法律人自豪的馬英九總統呼籲,只有馬總統有足夠的資源可以進行司法改革,而司法的「妥速審判」(speedy trial) 就是其一,這個議題做不好,你的司法分數就不及格!還有,我也要對司法院賴英照院長、法務部王清峰部長請命,當審判體系還有法官當「推事」、當檢察官的定罪率不及格卻還能繼續好官我自為之,你們的司法分數也不及格!

而 且,我更要建議賴院長、王部長:請你們儘速在內部全面清查,究竟還有多少陳年老案是因為法官更來換去、或因為檢察官儀式性起訴和上訴所造成的?甚至勇敢的 查出到底還有多少是因為法官或檢察官惡劣的採取拖延訴訟,以致長時期纏訟不休、懸而不決的案子?真正為人民而存在的司法,起碼應該有一個態度:當案件已窮 盡調查之能事,法官就應該做出終局判決,或檢察官就該放棄上訴,讓人民停止司法煎熬的苦痛!

溯 源探究書中這件三十年的官司是怎麼打出來的?問題難道不在於當初起訴此案的檢察官?如果檢察官是基於「罪疑唯輕」、「無罪推定」,或許就不會演變致此。因 此,我必須再呼籲王清峰部長:指示所有檢察官對於沒有定罪把握的案件,不可枉法草率起訴,更不可出現「奉命起訴」或拖延訴訟的荒謬情景。對於濫行起訴或該 起訴而不起訴的檢察官,請對他們繩之以法,萬萬不可官官相護了。

這 本書也點出了一個冤獄賠償的問題──為什麼過去數十年來,冤獄賠償金額已經給付了十數億元之多,也就是以納稅人的錢彌補了司法的錯判冤案造成的損失。可 是,卻從來沒有一位法官、檢察官負起責任、乃至依法被求償過?我要請問賴院長、王部長的是:其中的原因到底是什麼?是否應該給人民百姓一個交代?

我 常常以黎巴嫩大文豪紀伯倫所說的一句話慰勉法律學子:「把手指放在善惡交界之處,就可以碰觸上帝的袍服。」我是要讓法律學子們知道,法律人一輩子的工作就 是「把手指放在善惡交界處」,善與惡之間的定奪,這本是上帝的權柄,法律人越而代之,能不慎乎?既然不能不慎,我們就要將心比心,在執上帝的權杖時,以良 知與專業、以同理心辦案審判,才能無愧良心、無愧法律、無愧天地。

這本書裡,作者用了諸多希臘神話,不禁讓我想起另一個希臘神話:有一位叫坦塔羅斯(Tantalus)的國王,因殺死兒子觸怒天神宙斯,宙斯因此降下懲旨,令坦塔羅斯永生永世站在一塊搖搖欲墜的巨岩之下,讓他時時刻刻感受到巨岩隨時會從他頭頂掉落的恐懼。

人民,是司法的主體。在這本書中,我看到穿著法袍的人,凌遲著自己的子民,彷若一個個坦塔羅斯。因此,台灣的司法亟需一塊「坦塔羅斯之石」,讓身著法袍、凌遲子民的法律人,切身感受壓力,在善惡交界之處,審慎從事,如臨深淵、如履薄冰。

最後,我要慎重的推薦這本書,這是一本法律人應該要看的書,因為,它喚起法律人的良知與靈魂。這也是一本非法律人要看的書,因為,唯有讓人民更懂得法律,更了解法律的真正意義,才能匯聚力量構築一塊台灣司法的「坦塔羅斯之石」!

連江

指定捐書機關

認捐本數

捐書人

連江地檢署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

2

連江地方法院

院長、庭長、法官

2


法官人數統計資料來源:2006年司法統計年報
檢察署檢察官人數統計至2008年5月31日止

金門

指定捐書機關

認捐本數

捐書人

金門地檢署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

5

金門地方法院

院長、庭長、法官

5

金門高分檢署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

2

金門高分院

院長、庭長、法官

3


法官人數統計資料來源:2006年司法統計年報
檢察署檢察官人數統計至2008年5月31日止

澎湖縣

指定捐書機關

認捐本數

捐書人

澎湖地方法院

院長、庭長、法官

5


法官人數統計資料來源:2006年司法統計年報

台東縣

指定捐書機關

認捐本數

捐書人

台東地檢署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

20

台東地方法院

院長、庭長、法官

19


法官人數統計資料來源:2006年司法統計年報
檢察署檢察官人數統計至2008年5月31日止

花蓮縣

指定捐書機關

認捐本數

捐書人

花蓮高分檢署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

4

花蓮高分院

院長、庭長、法官

10

花蓮地檢署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

24

花蓮地方法院

院長、庭長、法官

22


法官人數統計資料來源:2006年司法統計年報
檢察署檢察官人數統計至2008年5月31日止

宜蘭縣

指定捐書機關

認捐本數

捐書人

宜蘭地檢署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

25

宜蘭地方法院

院長、庭長、法官

20


法官人數統計資料來源:2006年司法統計年報
檢察署檢察官人數統計至2008年5月31日止

屏東縣

指定捐書機關

認捐本數

捐書人

屏東地檢署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

48

屏東地方法院

院長、庭長、法官

42


法官人數統計資料來源:2006年司法統計年報
檢察署檢察官人數統計至2008年5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