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鋕銘(檢察官改革協會召集人)
司法錐懸於利害之軸、是非之端,用心衡量求平已甚不易,更何況恣慢輕忽乃至曲意枉縱,其所致失德失義更難估量。
本書之前身是「司法無邊」,此第二部著墨於三位老人在司法巨輪輾壓下的悲況多,對於司法的批判尤較第一部嚴厲,我翻閱全書後,覆卷感慨萬千,卻難以多言。讀江兄此書,直接所感不是對體制的批判,不是對經審院檢的質難,而是惶惶反問,自己是否也曾枉抑失義。
但稍退一步來看司法的處境,三位老人的個案,又不能只是以感慨與控訴作結。現代法治體系中的三權分立,行政機關設定政策並予執行,以謀人民之福利。立法機關則制定規範,監督行政體系之預算、人事。司法機關則監督法規範之如實運行,維護共同生活的互信。規範秩序的維護,在總體與個體之間存在互相關聯,有時又彼此對立的矛盾處境。在動盪混亂的時代,總體的秩序本身有高度的正當性,國家權力涵攝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司法權的作用不免帶著更多的統治高權的色彩。而當社會生活逐漸穩定後,人權意識抬頭,司法逐漸脫離政治力而獨立運行,更審慎的衡量被司法審查的個體權利。但司法的作用仍深深地影響著整體法秩序的運行,擔心冤抑而趨於定罪保守的司法審判,可能漏掉許多投機的犯罪者,人民將無法產生違法者必受制裁的信念而普遍守法,法秩序也將逐漸鬆解而盪然。
但無論如何拈量,一個案件三十年畢竟是太長了,誠如江兄所指控的,這裡有制度因素,也有人為因素。三十年橫渡了台灣司法由威權到人權的變遷,司法體系也由原來點綴政權的小衙門,成為龐大數量的審、檢、辯及其組織從屬所組成的特殊專業集團,愈謹慎的司法自然就造就愈繁複的卷帙和冗贅的程序,當事人間更激烈對峙的詰抗,也會壓迫審判者退縮到形式裁判以自保。繁雜的案子,審判者如果只求脫手過關,案件就會在審級一級又一級間流浪,直到一方放棄爭執為止。所以在制度或許應該要求建立案件最終審判年限,或第三審應自為判決的年限。而在另一方面,強化司法人員的人格,使其在學識經驗外,還有飽滿的精神力,承擔案件的艱困審析與抉斷的壓力。
江兄此書如千斤重擔,只期許自己和所有的司法人員,面對人民的控訴,能更虛心自省,司法乃為維護社會正義,為服務人民而存在,執法當愛護人民,當警敏於公義,當如履薄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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