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偵訊室裡的淒叫聲

他被隔離在一個小房間裡,從白天問到傍晚,除了身體上的疲勞訊問,在精神上更是一整天備受折磨,他無時不陷於驚恐,擔心隨時會遭來一拳,或是一棍……

民國六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多,一輛黑色轎車緩緩駛進台北市八德路台灣電視公司後方巷內的敦化社區。這是調查局的公務車,在台灣高檢處首席檢察官褚劍鴻下令查辦後,蒐巡此案而沈潛了十二天的調查局宛如潛水艇鎖定標靶,對全案發動總攻擊。

台北市調查處幹員撳了對講機表明來意,屋內的柯芳澤早已等待多時。原來,在前一天下班時,第一銀行人事室主任杜春煌就已告訴他,「明天不要離開家裡,調查局的人會去。」

柯芳澤忐忑了一夜。他自認押匯過程行事光明磊落,事無不可對人言。不過,他還是有所恐懼,「當時我已經有心理準備,進得去,未必出得來。」柯芳澤會有如此想法,是因為一名李姓同事曾被調查局偵訊過,他向柯芳澤道出在訊問的過程中遭到坐冰磚、吹電風扇的不人道待遇。「會遭到什麼樣的刑求?」這讓從來沒有接受訊問、從未進過調查局的柯芳澤強烈不安。

「當時的調查局,不像現在的調查局講人權!」回憶當年進入台北市調查處的那一整天,柯芳澤說,「他們沒有刑求,但是讓人很不舒服!」他被隔離在一個小房間後,就被兩人一組的調查員輪流訊問,從白天問到傍晚,期間都沒有休息,「身體很疲累!」

除了身體上的疲勞訊問,在精神上,柯芳澤一整天備受折磨。「隔壁房間裡不斷傳來哀叫聲,」柯芳澤無時不陷於驚恐,擔心隨時會遭來一拳、或是一棍,「那種聲音是悽慘的叫聲,令人不寒而慄。」傳來的哀號聲,是誰叫的?柯芳澤迄今仍不知道。



事隔二十多年,柯芳澤已難一一細述調查人員當初偵訊的內容;但是,對於關鍵性案情,柯芳澤仍記憶猶新。他說,調查員以非常不客氣的口吻及態度質問他:「為什麼明知押匯單據有瑕疵,卻仍然同意押匯?」

這個問題必須回到當年那個時代,才能找得到答案。答案的溯源,得從六O年代的台灣經濟背景說起。

台灣是海島型經濟體系,島上資源匱乏,對貿易的依存度非常高,政府因此採取出口導向的經濟政策,鼓勵廠商出口,相對就能為國家賺取外匯。而且,早期台灣外匯不足,政府因此採取管制措施,廠商凡是進出口貨物,依規定必須經由銀行辦理輸出入許可證。直到民國七十六年,台灣實施新修訂的「外匯管理條例」,這項禁令才解除。

當時的台灣,出口不僅是國家最主要的外匯來源,出口的競爭力更是成為台灣邁向已開發國家的重要動力。國家需要進出口廠商,廠商則是需要銀行。因為,對廠商來說,要出口做生意,除了要有訂單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得要靠銀行幫忙——「押匯」。

「所謂押匯,就是由辦理出口的公司,提供正確且完備的出口單據給銀行,銀行審查沒有問題後,提供資金給廠商進行國際交易。」柯芳澤不厭其煩的向我說明什麼是押匯。他說,押匯是出口商拿著信用狀,還有例如出口押匯申請書、匯票、貨運單據等附帶的文件抵押給銀行,向銀行取得一筆錢,讓廠商能獲周轉支付出口時的款項。至於在銀行處理押匯的流程上,當銀行完成紙上作業審核,所有單據文件都符合規定後,才能把錢交給出口商。

就銀行的立場,押匯其實是一種有風險的貸款行為;就像現今的信用貸款一樣,萬一借錢的人賴帳或做假,銀行所借出的錢可能血本無歸。相對於廠商來說,押匯則是一種借款行為。既然是借錢,進出口公司就得要付費用給銀行。「當時的手續費,是千分之三。」柯芳澤舉例說,如果一筆押匯金額是一千萬元,銀行可以賺得三萬元手續費;而且,如果廠商發生單據瑕疵或延遲給付等情形,「銀行還要再加收瑕疵利息、補單據利息。」他說,這兩種利息,都是以比照信用貸款最高利率的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且以七天計算,更能為銀行賺取高額利息。

押匯制度是讓銀行、廠商謀取「雙贏」的設計模式。因為,銀行可以從廠商身上賺得利息,廠商則可從銀行拿到資金後與國外公司做生意獲利。既然雙方都著眼於賺錢,銀行與出口商於是發展出一種「共生共榮」的關係——銀行貸出越多,利息越豐;廠商借得越多,資本越大,越能做大買賣。那個年代的台灣,辦理押匯的業務,在銀行占有相當大的比重,押匯業務因此成為銀行界眼中的金雞母。

創立於民國前十三年的第一商業銀行,是台灣最早的金融機構之一。六O年代的第一銀行屬於公營(註),因此配合國家政策,大力協助出口廠商辦理押匯,為國家賺外匯。

第一銀行配合國家政策,積極協助出口廠商的方式,可從一銀於民國六十七年五月一日訂定並發布的「密件」——出口押匯欠缺單據先行墊付款項辦法——內容清楚得知。因為,光是從條文名稱上就可知道,即使是欠缺單據,在特定情形下,第一銀行還是可以先拿錢墊給廠商。除此之外,此辦法開宗明義第一條也指出,「為協助出口廠商在適時合理情況下,能迅速獲得出口貸款,增進出口能量,爭取國家外匯,特訂定本辦法。」

在當年台灣經濟時空背景下,在協助廠商辦理出口是執行國家政策的思維下,在廠商賺錢靠出口、銀行賺錢靠押匯的經營環境下,在銀行與出口廠商形成「共生」關係下,「第一銀行押匯弊案」就這麼發生了……

民國六十七年間,林浩興是「台運」、「千慕」、「浩運」三家公司的負責人,從這年四月十七日開始,他在第一銀行中山分行辦理押匯,直到民國六十八年一月十一日為止,他總共在第一銀行中山分行辦理押匯七百四十四筆,總金額達一千三百五十三萬多美元,依當時約一比三十六的匯率,這些押匯總額折合新台幣大約四億八千萬元(詳見文末附表一)。

「我任內,每年平均替第一銀行賺進四千萬到五千萬元!」根據柯芳澤計算,這一千三百多萬美元的押匯手續費約為一百六十二萬新台幣、瑕疵利息大概一百二十萬元,以及另外需視實際延遲天數才能換算出來的「補單據利息」。短短兩百六十九天中,林浩興平均一天將近辦得押匯三筆,每天向第一銀行平均可貸得兩百萬元新台幣。再從第一銀行中山分行的獲利來看,在兩百六十九天,銀行就從林浩興身上賺進約三百萬元手續費及利息。林浩興和中山分行的「共生」程度,可見一斑。

「台運」、「千慕」、「浩運」三家公司屬於關係企業,是當年台灣以發展運動套裝外銷成功的紡織廠商,根據民國六十八年二月八日〈聯合報〉的報導,當時台灣銷美的運動服能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以「台運」為首的這家關係企業貢獻甚大。即因如此,第一銀行中山分行緊緊抓住這個大客戶,即使林浩興的押匯文件部分有瑕疵,仍然准予核貸;何況對第一銀行來說,「台運」的押匯文件有瑕疵,第一銀行還可以再向林浩興加收利率更高的瑕疵利息。

殊不知,這些有瑕疵的押匯文件,成了引爆整個弊案的引信。

「我告訴調查員,第一銀行有內部規定,只要是優良客戶,只要可以確保第一銀行的債權,我們就可以做(指同意押匯)。」在偵訊室裡,柯芳澤告訴調查員,「儘管押匯文件有瑕疵,只要第一銀行確保能拿得回錢,行員還是可以承辦。」不過,柯芳澤的說詞,並沒有說服屋裡的人。

「你可以不做,為何要做?」調查人員追問。柯芳澤是檢調追查的關鍵人物,因為,台運公司董事長林浩興在全案爆發後曾經寫下「自白書」,公開案情。自白書指稱,台運起初是在第一銀行圓山分行辦理押匯,後來因公司副總經理張國霖自稱認識柯芳澤,並聲稱能夠不出口貨物就可辦得押匯,林浩興認為張國霖既與柯芳澤有如此匪淺交情,於是將台運公司的押匯轉到中山分行。自白書甚至指稱,中山分行承辦押匯的行員有拿到台運的「好處」。

「他是胡說八道!」柯芳澤駁斥林浩興的自白內容。他說,中山分行是當時第一銀行在台北市唯一能辦理押匯的分行,他會認識張國霖,是張拿著辦理押匯的各項文件前來申辦,在此之前,他並不認識張國霖,絕非林浩興所說他與張國霖是相識已久的朋友。柯芳澤仍記得,在接獲張國霖的申辦手續後,他曾向圓山分行調查台運公司的信用,發現台運出口業績優良,因此認為是好客戶,於是欣然接受台運在中山分行辦理押匯。柯芳澤補充說,林浩興對外匯業務不了解,要想不出貨就能拿到押匯,「根本不可能!」儘管已事隔二十多年,柯芳澤仍略顯激動的說,「林浩興說我們被金錢買通,這是對公務員最大的侮辱!」

柯芳澤說,當時的第一銀行在全台灣只有四個營業據點:台北、台中、台南、高雄,其中,「我奉總經理陳忠卿之命,參與開辦了嘉南地區的台南分行,還有台北的中山分行。」也因柯芳澤拚了命的工作,使他在年僅三十二歲就當上了第一銀行的襄理。「我是外匯兼外務主管,負責拓展第一銀行業務,在做法上及心態上,我要儘量把客人拉進銀行,為第一銀行賺錢。」面對調查員滿臉質疑,柯芳澤只能不斷解釋及說服。

柯芳澤是東吳大學會計系畢業,民國五十三年畢業的同屆校友中,包括後來擔任東吳大學校長的章孝慈(故總統蔣經國子嗣,已歿)。服完預官役後,柯芳澤於民國五十六年進入第一銀行,除了父喪、母亡及結婚,「我從來沒請過一天的假,而且每天工作超過十二個小時以上,」柯芳澤恨歷史不能倒帶,否則他可引領調查員親眼目睹他為第一銀行拚搏的過程。柯芳澤說:「中山分行的國外押匯業務,就是在我手上籌備開辦的。」民國六十三年十二月,柯芳澤的外匯業績僅有兩百萬美金,到了民國六十七年七月,成長為三千五百萬美元。「從民國五十六年到六十七年,我的考績每年都甲等!」柯芳澤心頭吶喊,這十二年的考績,就是他為第一銀行賣命工作的最佳證明。

對於同一事物,不同的立場,會有不同的思維。就如柯芳澤極力向調查員解釋而揮舞出的手掌,他看到的是掌心,調查人員看到的則是手背。柯芳澤自認對第一銀行盡心盡力的證明,卻成了他犯罪的嫌疑。因為,在檢調的眼裡,柯芳澤在短短三年半所創造的外匯業績成長十七倍的數字,有多少是有問題的?「你知不知道,你這麼做是圖利他人?」台運公司以瑕疵文件仍能獲得押匯,不得不讓調查員始終質疑柯芳澤的動機。

柯芳澤一陣啞然。他自知不能認罪,也無罪可認,只盼能打動調查員:「以我的職務,我的做法真的是著眼於第一銀行的利益。」

柯芳澤舉了一個例子說,台灣在六O年代推動十大建設,當時一名權貴子弟開設一家工程公司,專門承包十大建設的電機工程,再轉包給其他廠商承作,轉手間獲取龐大利益。約民國六十六年十月間,這名權貴子弟派主管到中山分行開戶,由於開設帳戶依規定必須本人且帶印鑑到銀行親自辦理,這名主管代老闆開戶的申請案,中山分行營業部堅持不受理。

柯芳澤說,中山分行為此事遭到極大壓力,事後他專程拜訪公司設在中山分行附近的這名權貴人物,柯芳澤帶著開戶申請書、印泥、空白支票簿前往,百般解釋後,終於當場獲得諒解,他為第一銀行留住客人,也消弭了一場風暴。「我這麼做,是為了第一銀行,還是圖利他人?」同理,「為了讓第一銀行賺錢,我這麼做,難道也是圖利他人?」柯芳澤反問。

柯芳澤如果是在民國九十一年提出此問,法律可能站在他這邊。但在民國六十八年的台灣時空背景,他這一問,反而是摑了自己一掌。因為,民國五十二年七月十五日政府施行的「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視如鬼魅,聞之色變;這個條例中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的「圖利他人罪」,則猶如鬼魅之爪,是個讓公務員動輒得咎的罪名。

在鬼爪的陰影下,許許多多公務員避之唯恐不及,紛紛逃離,因而造成公務體系的寒蟬效應。但是,柯芳澤等人在押匯手續上的種種作為,讓他們猶如撲火的飛蛾,縱身跳入「圖利他人罪」的鬼爪之中。

【註】第一銀行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轉型為民營。

2 意見:

魯邦三世 提到...

我有點懷疑這幾位公務員仁兄有沒有和盤拖出當時的內幕???

魯邦三世 提到...

他總共在第一銀行中山分行辦理押匯七百四十四筆,總金額達一千三百五十三萬多美元,依當時約一比三十六的匯率,這些押匯總額折合新台幣大約四億八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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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也說押匯是有風險的行為, 押了這麼多, 等於只顧放款不顧風險, 有這麼笨的行員嗎?

這是一個缺乏專業知識,也就是缺乏風險控管意識的商業行為, 問題在於這些行員是真的缺乏風險控管意識, 還是假的缺乏, 甚至是別有用心, 我們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