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更十二審

這樁官司打到「更十二審」之前,歷審參與的法官,高達九十九位。然而,在台灣司法史上,這還不是最高的紀錄……

對不懂法律的老百姓、沒有打過官司的當事人來說,「更十二審」並沒有多大意義。但對法律人來說,這是一個令人瞠目的數字。

在司法實務上,當檢察官起訴一樁案件,第一審(地方法院)判決後,如果被告或檢察官不服,可以向第二審(高等法院或高分院)提出上訴;第二審判決後,除非是法律規定不能再上訴的案件,否則被告或檢察官不服,還可以繼續向第三審(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如果第三審認為第二審的事實調查、法律適用都沒問題,就會駁回當事人的上訴。完成這套訴訟流程,就是一般所說的「三審定讞」(審判體系尚有「再審」、「非常上訴」等實務,此處不贅述)。

但是,如果最高法院認定高等法院的調查不完備,或引用法條有爭議,除非最高法院直接改判,否則就會撤銷高等法院的判決,形同「退件」般的把全案發回更審。此時,高等法院重新調查審理的案件稱為「更一審」。

當「更一審」判決之後,如果被告或檢察官不服,可以再向第三審提出上訴。最高法院如果認定全案該查已查、引用法律都沒問題,就會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但是,如果第三審認定案情、證據、法律還是有爭議,或有不明之處,則可再度撤銷第二審的判決,繼續發回調查。此時,高等法院再一次重新調查的案件,稱為「更二審」。以此類推。

顧名思義,「更十二審」這個數字,在司法實務界所呈現的運作情形,是一個案子從地方法院上訴到高等法院,在第二審做出判決後,連續十二次被最高法院撤銷判決,發回重新調查。

也就是說,在「審次」上,這樁官司在地方法院審結了一次,高等法院審理了十三次,最高法院審判了十二次。一樁官司竟然打了二十六個審次,撇開書記官、法警、庭丁、通譯等人力不談,光是法官所投入的人力成本,就要耗費多少?


我國「三級三審」體系下的審判庭(即合議庭)組成,成員隨著法院審級不同而異。如果是輕微簡易案件,地方法院是一位法官獨任;一般案件或重大案件的審判庭,則由三位法官合議審判。高等法院的案件,是三位法官組成合議庭;最高法院的合議庭,由五位法官組成。

因此,這樁「更十二審」的官司,歷審參與的法官人數包括:三位地方法院法官、三十六位高等法院法官、六十位最高法院法官。九十九位法官定讞不了一件刑案官司,不得不令人匪夷所思。

即因如此,面對一字排開、高坐堂上的三位法官,柯芳澤、張國隆及林泰治步上堂前,只是麻木般的行禮如儀,淺略點頭致意,而非恭敬鞠躬。因為,他們不知道眼前的這三位法官,是不是有如過去的九十九位法官般,不過是他們司法歲月中的過客而已?

從人類發展的歷史可知,人民的權利先於政府而存在,同樣的,人類是先有爭執起紛,而後才設有法官。因此,設置法官的最重要功能,就是息爭止訟,並在解決紛爭的過程中凸顯法律的價值,樹立司法的威信。但是,林泰治每走進法庭一次,總不禁如此疑惑著:九十九位法官定奪不了一樁案件,「台灣還要這樣的司法嗎?」儘管他再三搖頭,但最後還是不得不向司法低頭;因為,他還是必須進入法院,透過法官執行法律,才能解決他這半生的麻煩。

九十九位法官定讞不了一件官司,還不是台灣空前的數字。我國司法史上最多「更審」次數的官司是「華定國弒母案」,此案締造「更十八審」的紀錄,參與的法官包括地方法院三人、高等法院五十七人、最高法院九十五人,總計參與審判的法官高達一百五十五位。

這件弒母案,發生於民國六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華定國的母親華郭梅花在台北市士林區社子家中遭到殺害。在派出所製作筆錄、檢察官驗屍時,華定國的養女華玉兩度承認砍死祖母。不過,在士林警察分局刑事組調查時,華玉翻供,指稱是養父華定國逼姦未遂,被母親撞見,忿而弒母。

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台北地檢處(今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郭波起訴全案,認定華定國逼姦於先、弒母於後,又設計嫁禍於女,「惡性重大,罪無可逭」,因此求處極刑。四十天後,台北地方法院判處華定國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從民國六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這天開始,華定國案寫下了台灣司法史上「生死判」的傳奇紀錄。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遭到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法官必須主動為被告提出上訴,這叫「職權上訴」。台北地院法官主動為華定國上訴到台灣高等法院後,華定國仍否認弒母,堅稱殺人的是華玉。不過,高等法院支持一審見解,還是判他死刑。判決後,二審法官再職權上訴到最高法院。

但是,最高法院認為全案有部分疑點,撤銷了第二審的死刑判決,把全案發回高等法院更審。更一審時,台灣高等法院再判處華定國死刑。法官再職權上訴,最高法院還是把全案發回。如此來來往往,直到民國七十年九月十一日,高等法院在第十一次更審時判決逆轉,合議庭撤銷第一審的死刑判決,改判華定國無罪,當庭諭令保釋。

從案發後就被羈押的華定國,終於在改判無罪之後第四天踏出看守所大門,重獲自由。不過,他的夢魘並未結束;由於案外案的彼此糾葛,造成他脫離不了司法的枷鎖。

台灣高檢處(今台灣高檢署)檢察官賀恩保當年指出,華定國在案發後強迫華玉換穿血衣所觸犯的妨害自由罪,已被司法判決有罪,並且定讞,如今華定國弒母卻被改判無罪,豈非兩相矛盾?賀恩保檢察官因此提出上訴。

最高法院採納賀恩保的理由,撤銷華定國的無罪判決,再度把全案發回高等法院第十二度更審。不過,此後連續五次更審,高等法院都判決華定國無罪。也就是說,從民國六十三年案發,歷經一審、二審,到民國七十四年的更十七審,華定國總計在十九次判決中,被判了十二次死刑、七次無罪。華定國徘徊在生與死之間。每一次的判決,合議庭的法官都是依法;但是,十九次的判決非黑即白、非生即死。

華定國頻頻被判死刑時,法官依法必須職權上訴;當他不斷獲判無罪時,改由檢察官屢屢上訴。然而,不管是哪一方的上訴,最高法院一概發回重新調查,以致此案更審數字越來越高,累積到了「更十八審」。民國七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華定國案終於三審定讞。未料,判決結果又是社會一陣驚呼:「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這個判決有如數學算式:

「生」+「死」÷2=無期徒刑

對司法來說,這道算式解決了一樁棘手的官司;但對華定國來說極其諷刺,因為這個判決結果正是:「求生不能、求死不得」。經歷四千多天、上百位法官的接力調查,司法判決認定是華定國親手弒母。全案發展至此,乍看落幕。不過,後續的發展,不斷拍案驚奇。

距華定國三審定讞將近一年,民國七十六年七月二十日,監察院通過一項彈劾案,多達十一位監察委員認為當初起訴華定國的檢察官郭波蒐證草率、起訴多憑臆測,並認定承辦員警穆守仁、廖大彬涉嫌連續做偽證,而決定彈劾三人。監察院一波才動,引發全案萬波隨。

穆、廖兩警有沒有做偽證?民國七十六年十月,當初起訴華定國血刃親母的台北地檢處,認定這兩名警察在司法調查華定國弒母案中做出不實證述,檢察官高金枝因此依偽證罪起訴兩警。一樁殺人命案的關鍵證人證詞,同一個地檢處在十三年前後,出現兩個不同的認定。穆守仁、廖大彬兩警被起訴,無異動搖了華定國弒母案的三審定讞真相。

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華定國案在司法審判下,「又」一次真相大白。這天,由台北地方法院庭長沈銀和所組成的合議庭,在此案中做出判決上的兩個重要認定:一是穆、廖兩警偽證罪成立,二是華定國強迫養女穿上血衣頂罪的妨害自由罪名,判決無罪。也就是說,一審合議庭認定:此案兇手不是華定國!

判決這天,事隔華定國被三審定讞有罪已經超過兩年。台北地方法院的認定,無異搖撼了最高法院判決的權威。

兩名警員被起訴及判刑、華定國被控妨害自由獲判無罪,這兩個審判上的重要司法發展,在在為這齣已經演了十四年的社會大戲持續加溫,也為華定國弒母案再掀疑雲:死者究竟是誰殺的?

民國六十三年底,一審認定是華定國弒母。八年後,二審認為不是他,改判無罪。又過了五年,三審仍判定是華定國殺人,全案確定。但是,再隔兩年,一審從此案所衍生出來的兩警偽證罪中推翻三審見解,認定兇手不是華定國。

華定國弒母案是台灣社會懸疑公案,在這齣不斷寫下拍案驚奇的大戲中,創造案情高潮的編劇,正是司法。司法寫了劇情,卻沒有寫出完結篇:「兇手是誰?」

這齣連續劇的劇情,已漸漸為人所淡忘。但是,儘管隔了三十多年,這樁命案仍然牽動著台北縣石門鄉老梅村老一輩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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