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閻王法條

面對調查人員的連番質問,柯芳澤彷彿被打入黑牢。在這瞬間,他心頭升起一股寒意,彷若黑白無常已將他抓至閻王殿,「那一刻,我這輩子從沒那麼駭怕過!」

貪污治罪條例是我國刑法的特別法,當初會有這部立法,從此條例的第一條就可得知:「嚴懲貪污,澄清吏治」。顧名思義,這是一部專責整肅貪污的法典。不過,這也是一部造成公務員畏首畏尾,以致讓民眾痛罵公僕的法典。直到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此條例的「圖利他人罪」內容修正後,從這一天開始,公務體系的行政環境才終於煥然一新。

在「圖利他人罪」修法之後,時為法務部長的施茂林曾發表演講指出,公務員是人民的公僕,在執行職務時給人民利益,「本是正當之事」。可是,在民國六十八年的台灣,公務員心態可不是如此。依照當時的法律規定,公務員只要隨便給人民利益,就是不正當的行為,就有圖利他人的嫌疑。

當時台灣的公務體系裡,公務員犯罪有兩個「閻王」。其中,刑法的公務員圖利罪是「小閻王」,因為刑責較輕,如果罪名成立,可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公務員如果觸犯這個罪名,刑期最輕是一年,即使判到最重,也不會超過七年;如果「運氣」好,刑期沒超過兩年,說不定還會獲得法官宣告緩刑。在罰金部分,即使被法官併科罰金,依「一元」折算「三塊錢新台幣」計算,罰金最高也只有兩萬一千新台幣。

但是,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他人罪可就大不相同了。在刑期部分,只要構成這項罪名,刑期是直接從五年以上起跳,而且最重的有期徒刑可判到二十年;在罰金部分,則是最高可以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如果犯罪財物無法追繳時,公務員還要以財產來抵償。即因刑責之重、罰金之高,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他人罪被視為「大閻王」。

況且,貪污治罪條例是特別法,在我國法律是「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的適用前提下,公務員凡是觸犯圖利他人罪,都是以貪污治罪條例論處,更是讓「大閻王」威名在外。


公務員給民眾方便,在行政上可被詮釋為「便民」;但是,從法律來解釋,公務員給民眾好處,就成了「圖利他人」。在修法之前,圖利與便民的界線模糊不清,讓公務員無所適從、在法律邊緣游走,導致許多勇於任事的公務員,在沒有貪污受賄下、在沒有拿到任何好處下、在可能基於執行公務的時效下、或可能是單純基於便民的服務心態下,而做出讓民眾獲得利益的行為,以致最後落個圖利他人的罪名。在如此的法律制約下,許多公務員為免觸法,索性抱持「多做多錯」的消極態度從公,或是「少做少錯」以保住飯碗;甚至於,更有公務員以「不做不錯」做為個人的護身符。公務員龜縮的行政態度造成民怨四起,終至沸騰。

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包括台灣省工業總會理事長楊天生在內的台灣工商界領袖,在隱忍多年後實在受不了,終於向政府開出第一槍。工商企業領袖向當時的法務部長廖正豪提出一問:「公務員圖利他人的界線在哪裡?」他們指出,工商業界基於需要,經常必須和政府部門打交道,但部分公務員唯恐被扣上圖利罪,態度保守、消極從公,嚴重影響行政效率,相對阻礙台灣經濟的發展。

企業界領袖率先發聲,各行各業紛紛敲鑼打鼓響應,其中以銀行界振臂吶喊最受到矚目。銀行界會跳出來,是因為當時包括彰化銀行、中央信託局、土地銀行、合作金庫等公營銀行都因疑似圖利,致行員遭到調查。甚至於,有金融行庫的授信主管指稱,檢察官辦案竟然連「圖利公庫」都認為構成圖利罪,更是讓銀行界人人自危,寧可少賺利息,也不做承貸,以免冒險惹上官司。

一部法典搞到公務員懼於為民服務,百姓怨聲四起。然而,弔詭的是,儘管政府抓公務員貪污毫不手軟,但是,根據法務部的統計分析,全台灣各地檢署偵辦公務人員貪瀆案件的起訴結果,近十年來「不起訴」的案件竟是遠遠高於「起訴」的案件(詳見附表二)。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台灣過去十年來,竟有九年都是如此數據的呈現。會有這般常態景象,相對凸顯了政府雖然嚴厲打擊貪污,但移送法辦的證據草率。

再進一步檢視,檢察官起訴公務員貪瀆後,就一定構成罪名、會被判決有罪嗎?根據台灣高檢署所編的《台灣法務統計專輯》記載,台灣過去十年來貪瀆案件的「平均定罪率」僅僅只有三成八,遠遠低於一般案件有高達八、九成的定罪率。攤開從民國八十四年到九十三年這十年來的數據,貪瀆案最高的定罪率是在民國九十二年,達到五成,最低則為民國九十三年的兩成九。貪瀆案定罪率為什麼會如此的低?台灣高檢署的分析是:「貪瀆案件偵蒐不易,有時取證困難」。

既然明知偵蒐不易,既然知道取證困難,檢察官難道不應該更加掌握充分證據才起訴被告?貪瀆案定罪率低到僅有兩成九的數據,不啻充分顯示檢察官的貿然起訴。而且,再檢視法院的判決結果,就可更清楚得知檢察官濫行起訴的嚴重,以及公務員被控貪瀆的無辜之烈。

根據司法院印製的《司法統計年報》記載,民國八十四年到九十三年,全台灣被控貪污治罪條例的一審被告有八千零九十八人,但被一審判決有罪的人數不到五成二,只有四千兩百零七人,獲判無罪的公務員有三千一百一十一人(詳見附表三)。

上述貪瀆案件的數據,涵蓋「圖利罪」與「非圖利罪」兩部分,如果再細部檢視「圖利罪」的定讞率,則公務員被司法機關「整慘了」的現象,更是鮮明。根據法務部的統計,從民國九十年到九十四年,被依圖利罪起訴的被告有五百六十七人,其中僅有一百四十人是判決有罪定讞,其餘四百二十七人是三審無罪確定,無罪定讞率高達七成五。也就是說,台灣近五年來,被控圖利罪的被告,每四人之中,就有三人是無罪之身。司法最後雖然還了這些公務員清白,但是,他們被移送法辦、歷經多年有案在身的折磨,在在重創公務員的行政效率。

在圖利與便民的法律模糊下、在打擊貪污但移送證據草率下,以及檢察官濫行起訴的當年台灣司法背景下,當柯芳澤面對調查人員的連番質問:「你可以不做,為何要做?」、「你這麼做是圖利他人!」此時,柯芳澤彷彿被打入不見天日的黑牢。在調查員的厲聲中,他心頭瞬間升起一股寒意,彷若魑魅之爪已將他抓到閻王殿。「那一刻,我這輩子從沒那麼駭怕過!」敘述當年那一幕,柯芳澤猶如再度回到二十多年前的那間偵訊室,聲音越來越低沈。

偵訊整整進行一天,到下午約五時,調查人員決定把柯芳澤移交給檢察官複訊。柯芳澤已抱有最壞打算,因為從調查員問話態度轉趨嚴厲,他感到調查員已認定他是「罪犯」,而不是以「嫌疑犯」對待。但是,即使當時心理已有準備,柯芳澤還是無法接受被移送到地檢處的事實。

在不安中,柯芳澤在訊問筆錄簽下了姓名,意謂著調查員所寫的每一個字、每一句話,都是他親口所說。「劃押」的剎那間,柯芳澤突然想起家人,想起曾在兒女房間牆壁所寫下的八個字:「在家盡孝,為國盡忠」。柯芳澤不禁開始懷疑:「這就是為國盡忠的代價?」

想像,會擴大痛苦的感覺,尤其是在訊問室裡的想像。柯芳澤心底浮升的那股懼怕來自家人,當時他的小孩最大的才小學五年級,最小的僅一歲多,「我被關了,他們怎麼辦?」他的妻子是家庭主婦,柯芳澤是家中唯一經濟支柱,他不禁擔心這個家的未來。柯芳澤一早就被約談,他渾然不知柯家經濟支柱已經崩垮;這天早上,行政院核定此事件的懲處名單,他和張國隆、林泰治被處以公務員職務的「極刑」——記兩大過,免職。

他無法想像這個家崩塌的情景。想像,也激起了他的鬥志,「如果不還我清白,怎麼向家人交代?」從民國六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的這一天,他不斷的交代,到了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開庭的這一天,他還在交代。歷經四分之一個世紀,這樁官司遲遲不能定讞,司法欠他們一個交代。史家的筆和台灣的人民,都將記述及目擊司法將會如何交代。

司法的交代在判決;判決的交代,在法庭的呈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