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序】期待司法改革成功

作者:陳傳岳(萬國法律事務所創所律師、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後,在官方與民間共同努力下,到底司法改革了多少?腳步是在長足的邁進中?抑或遲緩而無力的漫步中?甚或無長遠方向而在錯亂中?

《司法無邊》在二OO六年九月出版時,「一銀押匯案」的三位被告在更十二審獲判「無罪」,但尚未確定,在該案於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三日三審定讞後,作者江元慶先生又補寫了十一章,書名改為《流浪法庭三十年!》,完整地終結了這個令人感嘆的司法故事。我很高興、也很感謝江先生這麼做,讓國人完完整整看到法院扮演的一部又長又臭的司法審判現形戲,讓國人可以深深體會到法院怎樣摧殘人民、折磨人民,也讓我們了解到司法的病灶。江先生以資深記者的專業,對司法實務的著迷,加以鍥而不捨的敬業精神,完成這部巨作,令人敬佩。

我閱讀這本書,幾度強忍淚水,幾度擲書仰望深思。為什麼?司法令人感嘆!司法改革令人茫然!「一銀押匯案」的審判還會出現嗎?還會重複出現多久?我國的司法應該怎麼改?這些年司改的努力,又有什麼成果?往後司法會不會改得更好?

回想一九八五年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成立時,我們對司法的訴求是「反干涉」、「反貪污」、「反草率」,所追求的是「獨立」、「清廉」、「效率與品質」,以建立一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十四年來,人民要求司法改革的聲浪,在民國八十八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之後,在官方與民間共同為司法改革努力之下,到底司法改革了多少?司改的腳步是在長足的邁進中?抑或腳步遲緩而無力的漫步中?甚或無長遠方向而在錯亂中?真的值得我們省思與檢討!

與「一銀押匯案」直接相關的司改議題是審判的效率與品質,而這個問題又直接牽涉到法官、案件量與審級三方面,茲簡要分述如下:

(一)法官方面:

我們期待有好的審判,一定要有好的法官,但好法官難求;一個好法官除了應具有做為一個法官的基本條件,如法律知識要好、社會知識要有、品格要好,尤其應具備公正、客觀、正義感、慈悲心等等外,還要有經驗、能勤奮。一般來說,初任法官,經驗不足,尚待有經驗的法官指導,所以第一審審判,改革者認為要採合議制,即三位法官合審合議。司法院曾一度在外界要求下實施除簡易事件外,一律採合議審,但後來法官辦案負擔大,無法承受,又改為輕罪案可採獨任制,這是迫於現實的無奈,也是改革的挫折。而法官的產生,不是一夕可得,也不能速成。依現制,司法官考試錄取後,受訓二年,再候補三年,才能補實,候補期間已可辦案,應該僅能參與合議庭審判,不過似乎仍有獨任審判的情形。總之,在法官養成不易及人數有限的情況下,又如何去面對與日俱增的案件壓力?

我們都會同意法官不是聖人,也不是超人,而是人;既然是人,就有身心的極限。我們期望法官能在體力與心力正常的情況下辦案,辦案品質才能正常,換句話說,法官在正常審判的運作下,就有水準以上的品質,而不是「畢其功於一役」,使盡力氣(至少要用很大的體力與心力),也不是對哪一件或哪些件特別要掏出良心來(而是件件都要憑良心),才能辦好案子,所以國家要給法官有能正常辦好案的有形、無形(包括身心)的工作環境與條件(包括案件量),如果國家無法做到這點,那又如何能苛求法官呢?否則只會讓法官「以病、以去、以死」而已,這又讓人何等不忍!司法改革能為法官做到上述的工作環境及條件嗎?在此,對「一銀押匯案」更十二審的受命法官陳憲裕深深致敬。

(二)案件量方面:

案件量一直是司法揮之不去的夢魘,像是與時俱進似的,案件量一直在增加,每個法官的案件量都超過他的身心能量範圍,如此,如何要求法官辦好每一個案件?但無論如何,這是司法改革必須要去突破的,要努力去想去做的事。

過去在實施交互詰問制度時,為了使法院刑事案件不至於太多而影響新制審判的運作,有限制自訴、降低檢察官起訴案件等等措施(同時也賦予檢察官更多的權限,譬如緩起訴、認罪協商等配套措施),初期檢察官的起訴率維持在15%左右,則刑庭案件負擔尚好。之後,據說起訴率漸高,刑庭案件負擔也越來越大,如此案件量大,必然影響審判效率及品質,不知目前又有什麼具體措施可以有效疏解刑事案件?

在解決案件量的課題,努力去想,必有各式各樣的作法,例如小案小辦,大案大辦,是不得已的選擇 (如果像傳說的,有些高院法官受不了更審的折磨,做出小案大辦,大案小辦手法,則屬罪孽);再不然像最高法院的限量辦案也是一個不是辦法的辦法。 與其草率冤抑,不如忍耐等候,如果人民不滿,引起公憤,也正是喚起國人(尤其司法院及立法院)來真正解決問題的契機,不知國人及在位者怎麼想?

(三) 審級方面:

目前制度原則上三級三審,而最高法院(三審)得無限制次數的發回高等法院(二審)更審(所以「一銀押匯案」才會有十二次更審),至今仍然。 翁岳生院長時代的改革方案:以全國司改會議結論為依據,擬建構「金字塔型的訴訟制度」,第一審為堅實的事實審,第二審為「事後審」,第三審為嚴格的「法律審」。改革至目前的情形:雖然交付詰問制度的實施,有利真實事實的發現,嚴格證據法則的採行,有利於被告人權的保障,但是第一審尚未成為堅實的事實審。第二審的事後審,因而尚未實施,第二審為覆審屬性的事實審仍然存在。前司法院有意修法建制二審為事後審,但為律師界及民間團體反對,因為影響人民上訴二審的權益,認為「一樓水泥未乾,不能遽蓋二樓」,因此第二審的事後審無法建立。第三審的嚴格法律審更屬免談。第三審無限制還回第二審的問題,尚無任何有效改革的措施。

如果目前司法院尚無解決審級問題的整套辦法,也可採「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作法,司法院直接提案於立法院修法,限制最高法院判決發回更審只能一次或若干次,至少可消除「十二更」的夢魘與折磨,不知在位者作何想法?再說,審級不是神的定律,而是人的設計,可以一審確定,也可以一百審確定,我們既然認為多次更審不好,為什麼不能儘快修改呢?

除上述三方面外,另有與刑事審判相關,影響刑事審判甚大,而非法院能控制及改善的,則是法院案件上流的檢察官偵查及更上流的警調調查問題。如果警調調查的水準不提高(如發生刑求,偽證、不當訊問、不實筆錄等等), 檢察官偵查及起訴品質不改善(日本檢察官案件起訴經法院判決者達百分之九十九以上) (我個人並不是說這是絕對好的),則案件下流的法院,又如何期待它能有好的裁判?!

如果上述的問題沒有辦法有效解決,怎能期待類似「一銀押匯案」的審判不會再發生?!

祈求上天慈悲,讓台灣的司法改革儘早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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