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法庭三十年, 誰是下一個司法的受害人?

109月

作者:周馥儀

是怎樣的司法謬劇,讓三名老人打了二十多年的官司都還沒結束?是怎樣的官司,感動《商業週刊》的資深記者辭去工作、放棄優渥的薪水,投入追查,而這一投入就是三年七個月?

三年多前,資深記者江元慶在《商業週刊》擔任主筆,偶然從法官口中得知有一件官司纏訟二十多年卻還沒結束,比曾轟動一時的「華定國弒母案」還久,好奇心的驅使,讓他找到一則500字的新聞剪報,才得知1979年2月28日爆發的「第一銀行押匯弊案」—這件在台灣司法史上訴訟時間最長的刑事案件,三名被告林泰治、柯芳澤、張國隆已是七十多歲的老人,歷經99位法官、更12審,官司仍沒有定讞。這三名老人曾是國家計畫栽培、前途看好的銀行主管,卻淪為「第一銀行押匯弊案」的代罪羔羊,大半輩子漂流在司法洪流中等待審判,一天天被司法啃噬掉生命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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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閻王法條

面對調查人員的連番質問,柯芳澤彷彿被打入黑牢。在這瞬間,他心頭升起一股寒意,彷若黑白無常已將他抓至閻王殿,「那一刻,我這輩子從沒那麼駭怕過!」

貪污治罪條例是我國刑法的特別法,當初會有這部立法,從此條例的第一條就可得知:「嚴懲貪污,澄清吏治」。顧名思義,這是一部專責整肅貪污的法典。不過,這也是一部造成公務員畏首畏尾,以致讓民眾痛罵公僕的法典。直到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此條例的「圖利他人罪」內容修正後,從這一天開始,公務體系的行政環境才終於煥然一新。

在「圖利他人罪」修法之後,時為法務部長的施茂林曾發表演講指出,公務員是人民的公僕,在執行職務時給人民利益,「本是正當之事」。可是,在民國六十八年的台灣,公務員心態可不是如此。依照當時的法律規定,公務員只要隨便給人民利益,就是不正當的行為,就有圖利他人的嫌疑。

當時台灣的公務體系裡,公務員犯罪有兩個「閻王」。其中,刑法的公務員圖利罪是「小閻王」,因為刑責較輕,如果罪名成立,可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公務員如果觸犯這個罪名,刑期最輕是一年,即使判到最重,也不會超過七年;如果「運氣」好,刑期沒超過兩年,說不定還會獲得法官宣告緩刑。在罰金部分,即使被法官併科罰金,依「一元」折算「三塊錢新台幣」計算,罰金最高也只有兩萬一千新台幣。

但是,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他人罪可就大不相同了。在刑期部分,只要構成這項罪名,刑期是直接從五年以上起跳,而且最重的有期徒刑可判到二十年;在罰金部分,則是最高可以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如果犯罪財物無法追繳時,公務員還要以財產來抵償。即因刑責之重、罰金之高,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他人罪被視為「大閻王」。

況且,貪污治罪條例是特別法,在我國法律是「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的適用前提下,公務員凡是觸犯圖利他人罪,都是以貪污治罪條例論處,更是讓「大閻王」威名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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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偵訊室裡的淒叫聲

他被隔離在一個小房間裡,從白天問到傍晚,除了身體上的疲勞訊問,在精神上更是一整天備受折磨,他無時不陷於驚恐,擔心隨時會遭來一拳,或是一棍……

民國六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多,一輛黑色轎車緩緩駛進台北市八德路台灣電視公司後方巷內的敦化社區。這是調查局的公務車,在台灣高檢處首席檢察官褚劍鴻下令查辦後,蒐巡此案而沈潛了十二天的調查局宛如潛水艇鎖定標靶,對全案發動總攻擊。

台北市調查處幹員撳了對講機表明來意,屋內的柯芳澤早已等待多時。原來,在前一天下班時,第一銀行人事室主任杜春煌就已告訴他,「明天不要離開家裡,調查局的人會去。」

柯芳澤忐忑了一夜。他自認押匯過程行事光明磊落,事無不可對人言。不過,他還是有所恐懼,「當時我已經有心理準備,進得去,未必出得來。」柯芳澤會有如此想法,是因為一名李姓同事曾被調查局偵訊過,他向柯芳澤道出在訊問的過程中遭到坐冰磚、吹電風扇的不人道待遇。「會遭到什麼樣的刑求?」這讓從來沒有接受訊問、從未進過調查局的柯芳澤強烈不安。

「當時的調查局,不像現在的調查局講人權!」回憶當年進入台北市調查處的那一整天,柯芳澤說,「他們沒有刑求,但是讓人很不舒服!」他被隔離在一個小房間後,就被兩人一組的調查員輪流訊問,從白天問到傍晚,期間都沒有休息,「身體很疲累!」

除了身體上的疲勞訊問,在精神上,柯芳澤一整天備受折磨。「隔壁房間裡不斷傳來哀叫聲,」柯芳澤無時不陷於驚恐,擔心隨時會遭來一拳、或是一棍,「那種聲音是悽慘的叫聲,令人不寒而慄。」傳來的哀號聲,是誰叫的?柯芳澤迄今仍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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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玉石俱焚

第一銀行董事長與總經理內訌嚴重,政府決定快刀斬亂麻。民國六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政府核定:「高湯盤、陳忠卿,免職」。同一天,國家機器全面啟動……
一銀董事長、總經理究竟有無內鬨?

「有!」柯芳澤斬釘截鐵的說。因為,他就是當年第一銀行董、總內訌的事件當事人之一。

話說民國六十七年九月,財政部接獲第一銀行總行稽核室的調查報告後,也派員進行複查,確實發現中山分行在辦理押匯時違反中央規定,財政部因此發函給第一銀行,直接點名中山分行經理林登山、主辦出口押匯的襄理柯芳澤明顯失職,應予查處。九月十四日,柯芳澤被調回總行國外部;然而,就在同一天,陳忠卿發布一道表揚令,指稱柯芳澤在年度內「襄助推展外匯業務,著有成績,應予嘉獎一次」。

第一銀行董事長奉財政部之命,要總經理查辦襄理,但陳忠卿逆旨而行,卻嘉獎表揚了柯芳澤;高湯盤與陳忠卿的內鬥,由此可證。而且,此後的事件發展,讓一銀董事長、總經理衝突更形激烈。

除了有柯芳澤這名「人證」可證明高湯盤、陳忠卿一山不容二虎之外,遍查當年整個事件的發展,至少還有兩個「物證」,更佐證高、陳之間確實有內部衝突。這兩個物證是:檢討報告、董事會的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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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一銀行押匯弊案

民國六十八年,當時台灣的外匯存底僅約二十億美元,但是,第一銀行遭到詐騙的押匯金額,高達八百八十萬美元,國庫損失金額之大,震驚台灣。

終於開庭了。法庭裡,「錄音中」的燈,亮起,官司開始記錄。這樁比「華定國案」訴訟時間還長、創下台灣「司法之最」的官司,歷史開始存證。

三名老者仍顯得老練,他們毫不生澀地立定於堂前;在法庭裡,站該站在哪個位置、坐該坐在哪個席位,他們都了然於胸。因為,此案自民國六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案發,從隔年第一審判決後起算,到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開庭的這天,官司已經打了將近二十六年,他們三分之一的人生消磨在法庭裡,法院幾乎成了他們另外的一個家。一個沒有親人的家。

法庭的家長,這天是黃瑞華,她是審判長。即便高坐堂中央的是位女性,也沒有引起三名老人的好奇。因為,對他們來說,二十多年官司歲月中,法官像是審判體系裡的報時布穀鳥,每更審一次、每發回一次,不同的法官就會出現。

七十四歲的張國隆,比華定國大一歲,林泰治及柯芳澤則比華定國年輕六歲及七歲。他們這一生待在法庭的時間,要比華定國來得更長。從一審到三審定讞,華定國走了十一年七個月才到終點;但這三名年齡加起來超過兩百歲的老者,已經花了超過四分之一個世紀,卻仍長泳在司法之河,始終到不了岸。

這個案子締造了中華民國司法史上的紀錄——訴訟時間最長的刑事官司。審理此案的陳憲裕,是這件「更十二審」的第一百位法官。這是一樁什麼樣的案子?因何纏繞了司法及當事人二十多年?前面九十九位一、二、三審的法官,又為什麼始終定讞不了這個案子?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我一頭栽進這一連串的問題,無法自拔。

故事,要從「第一銀行押匯弊案」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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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另一名老人

「台灣的司法欠我太多!」七十三歲的華定國,土地全部賣光打官司,歷經十二次死刑、七次無罪,最後改判無期徒刑,他耗盡青春,「我不甘心啊!」

老梅,位於台灣北端,是個寧靜的鄰海村落。早在清朝乾隆時期(約西元一七三六年),就有漳州人移民至老梅從事海殖業。乾隆年間,大量從唐山跨海而來的漢人,相繼進入當時被原住民稱為「峇台」的這塊處女地,平埔族、凱達格蘭族人只得被迫遷移。在日據時代,老梅村原隸屬台灣府淡水廳芝蘭三堡老梅庄。民國三十四年台灣光復後,改隸石門鄉。

在台灣地質學界,老梅算是頗有名氣,因為老梅村的「石槽」是台灣海岸最特殊的地質景觀,寒暑假常見學者帶著學生來此做研究。除此之外,老梅是個傳統的村落,它名不見經傳,村人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幾乎是與世隔絕的小村莊。由於人口外流,民國六十七年,老梅和鄰村的七股併村,仍名為老梅村,一躍成為石門鄉最大的村莊,全村十九個鄰,七百零二戶,人口兩千三百多人。

民國六十三年,「阿弟仔」殺人事件震驚全村,命案發展隨之震動全台。這個鄰人口中的「阿弟仔」(閩語),就是華定國。

「阿弟仔」是華定國幼時的乳名,即便是已年逾古稀,老一輩的街坊鄰居提起他,還是習慣這麼喚他。四十一歲那年,華定國被控弒母;如今他已七十三歲,戶籍仍登記在老梅村老梅路五十二巷內。民國六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的台北地檢處起訴書中,對華定國有如此的人格品性指述:

「被告華定國賦性粗暴,好賭,曾因賭負債,以田產抵押……平日好逸惡勞,無固定工作,常藉身體不適,不願外出工作,為母責罵……,所欠債務,由母幫傭洗衣,始予清償,母子益趨不和……因其恆產不多,人又懶惰,故年過四十而未娶……」

民國六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一審法官採認檢察官對華定國的部分認定,因此根據動機、手段、事實及犯罪後態度,判處他極刑。不過,民國七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最高法院認定華定國弒母,但改判他無期徒刑的理由是:

「事母孝順,尚有可取」

一份判決書裡,指華定國好逸惡勞、母子不和;另份判決書中,卻指同一個人事母孝順。在司法的眼裡,為何華定國是如此判若兩人?華定國究竟是個什麼樣的人?他是狠得下心手刃親娘的逆子?還是侍奉母親的孝子?一連串的疑問,引領我來到這個石門鄉的最大村,台灣島的一個小村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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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更十二審

這樁官司打到「更十二審」之前,歷審參與的法官,高達九十九位。然而,在台灣司法史上,這還不是最高的紀錄……

對不懂法律的老百姓、沒有打過官司的當事人來說,「更十二審」並沒有多大意義。但對法律人來說,這是一個令人瞠目的數字。

在司法實務上,當檢察官起訴一樁案件,第一審(地方法院)判決後,如果被告或檢察官不服,可以向第二審(高等法院或高分院)提出上訴;第二審判決後,除非是法律規定不能再上訴的案件,否則被告或檢察官不服,還可以繼續向第三審(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如果第三審認為第二審的事實調查、法律適用都沒問題,就會駁回當事人的上訴。完成這套訴訟流程,就是一般所說的「三審定讞」(審判體系尚有「再審」、「非常上訴」等實務,此處不贅述)。

但是,如果最高法院認定高等法院的調查不完備,或引用法條有爭議,除非最高法院直接改判,否則就會撤銷高等法院的判決,形同「退件」般的把全案發回更審。此時,高等法院重新調查審理的案件稱為「更一審」。

當「更一審」判決之後,如果被告或檢察官不服,可以再向第三審提出上訴。最高法院如果認定全案該查已查、引用法律都沒問題,就會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但是,如果第三審認定案情、證據、法律還是有爭議,或有不明之處,則可再度撤銷第二審的判決,繼續發回調查。此時,高等法院再一次重新調查的案件,稱為「更二審」。以此類推。

顧名思義,「更十二審」這個數字,在司法實務界所呈現的運作情形,是一個案子從地方法院上訴到高等法院,在第二審做出判決後,連續十二次被最高法院撤銷判決,發回重新調查。

也就是說,在「審次」上,這樁官司在地方法院審結了一次,高等法院審理了十三次,最高法院審判了十二次。一樁官司竟然打了二十六個審次,撇開書記官、法警、庭丁、通譯等人力不談,光是法官所投入的人力成本,就要耗費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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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三名老人

三名老人動作一致,他們規律的動作、不疾不徐的節奏,活脫似事前經過彩排。從法庭外到法庭內,細微而觀,這三名長者處處都顯得十分練達……

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上午九時。台北市博愛路司法大廈。台灣高等法院三樓法庭長廊內。

如往常般,訴訟當事人開始陸續人來人往。十字形長廊的左側牆壁上,新掛著亮起紅色數字的號碼燈。血紅的數字,彷彿司法的脈搏,數字每跳動一次,意味著司法運作了一次——一樁官司退庭、下一件官司開庭。這天的司法,脈搏還沒跳動,燈的數字是:「O」。

長廊兩側的鵝綠色軟呢椅上,靜坐著訴訟當事人,他們在等待開庭。兩側椅上的男男女女,面對的是走廊另側的牆壁,法庭長廊裡,到處是這副人民面壁的景象。偶爾傳來工友灑掃走動的聲響,但無人理會;等待訴訟的民眾,臉上毫無表情。

民眾陸續越多。長廊嘈雜。景象愈趨豐富。民眾不是專心與律師交談,做開庭前一刻的案情推演;否則,儼然就像鳴鐘將進考場的考生,臨時抱佛腳般地緊捧著卷證文件細讀。除了法警押解戴著手銬腳鐐的重刑犯,因發出金屬碰撞聲響而吸引他們的目光,此刻的這些民眾,沒有人在意身邊的人事物。畢竟,到法院來的人,都有自己涉訟的案子,自己的麻煩事都沒解決,靜坐在法庭外座椅上的無關當事人,更懶得理會別人的官司。

九時二十分,三名年約七十的長者陸續齊聚在二十二法庭外,他們彼此點頭示意後不發一語,落坐在軟椅上。在偌大的法庭長廊裡、絡繹不絕的人群中,這三人與眾不同,顯得特別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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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序】正義可以如此昂貴

099月

作者:蘇永欽(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委)

如果多數人讀了這本書還會瞠目結舌,可能表示大家對司法還是有一定的期待,有心改革的人就沒有理由輕言退出。

江元慶教授這本書帶給讀者的震撼,讓人突然對卡夫卡描述的司法,有了一種新的體會,fiction和non-fiction之間,原來界線如此模糊。

二十多年前曾經有一本題為「最底層」(Ganz unten)的德文暢銷書,陪我消磨了好幾個在科隆的無聊夜晚,作者偽裝混跡於土耳其工人周遭,寫下一般德國人完全不會注意到的另一個世界,記憶中好像是放在非小說類連續幾十週的第一名。顯然外勞問題還是撥動了德國人的心弦,儘管他們很想視而不見。

同樣的報導文學,可能和自己的職業和興趣關係更近,我在讀完這三個老人流浪法庭三十年的故事後,不但再次思潮澎湃,而且感到更強烈的悸動,可這本書是不是也能在台灣站上暢銷排行榜,證明台灣人也願意正視司法問題,打破兩千年的文化疏離?好像沒有那麼容易,我們不妨拭目以待。

這本書是以正義遲延的個案作為主軸,抽絲剝繭的一層層撕開當前司法的問題,包括案件負擔,人事行政、審級制度、限量分案等等。讀到後來所有人都已經了然,這裡碰到的不只是單純的遲延問題,試想同一個案子會在司法大廈的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之間來來回回,「更」了十二次,前後經過三十年,上百個法官接替審理,沒有任何一位對三位當事人有任何特別的惡意,或者需要負特別多的責任….這哪裡是遲延,比較精確的說法,應該已經是系統的當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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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序】遠路不須愁日暮

作者:賴英照(司法院院長)

作者以具體的案例,生動的呈現台灣司法界的戈第亞繩結;字裡行間,知性與感性兼具,說理之外,更有感人的力量,值得關心司法問題的人,細細閱讀。

《流浪法庭三十年!》寫的是第一銀行押匯官司的故事。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四日,第一銀行發現被人以押匯的方式,騙走八百八十萬美元,大約是當年(一九七九年底)臺灣外匯存底(十三點九二億美元)的千分之六。消息曝光,立刻震驚全台。

檢警調隨即在二月二十八日展開偵辦,四月三十日檢察官迅速起訴十五名被告,包括十名一銀職員及五名涉案公司人員;次年一月十二日台北地方法院宣判,本書所寫的三名老人,分別被判處十一年(兩位)和六年(一位)的有期徒刑。被告不服上訴,官司在二審、三審之間來來回回,一直到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三審無罪確定,歷時28年6個月。

當年神采煥發的銀行主管,熬過近三十年的劫難,人生完全變調。作者江元慶指出,這是台灣司法史上纏訟最久的刑事官司,他以《司法無邊》、《流浪法庭三十年!》做為書名,既表達對被告的悲憫,也是對刑事司法的嘲諷。做為司法人,看到這樣的案子,除了對被告深表遺憾之外,更要引為殷鑑。

官司為什麼打這麼久?從作者對本案的描述看來,主要有三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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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序】法律與文學的美麗火花

作者:張麗卿(東海大學法律系教授)

當法律遇上文學,能否出現撼動人心的共鳴?
跨越領域與思維的同與異,尋找關於歧異與相通的契機,
《流浪法庭30年!》是,法律與文學撞擊下所迸放出的美麗火花。

法律的制訂、解釋與運用,都離不開生活,也離不開人情世故。如果法律的制訂與判斷背離了人性,這個法律一定有問題。文學一樣不能離開生活,沒有生活為基礎的文學創作,很難有血有淚。

對法律門外漢來說,法律條文艱深難懂,要把法律融進文學裡,讓讀者不僅能懂,還能懂得刻骨銘心,則更不容易。江元慶先生的這本書做到了,因為書裡有血有淚,只要認真讀下去,就可以觸動人的心弦。

二OO六年九月間,我看過這本書的前身─《司法無邊~三名老人流浪法庭廿七年的真實故事》,閱畢,不禁令人感嘆與驚訝;如今再看這本書的完結篇─《流浪法庭30年!~台灣三名老人的真實故事》,同樣有著深深的無奈與敬佩。感嘆與無奈的是,三名老人在台灣司法裡流浪了三十年,枯耗了青春,虛擲了歲月。讓我驚訝與敬佩的則是,台灣有人願意寫出這般紀實與令人感動的報導文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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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序】司法為正義、人民而存在!

作者:陳鋕銘(檢察官改革協會召集人)

司法錐懸於利害之軸、是非之端,用心衡量求平已甚不易,更何況恣慢輕忽乃至曲意枉縱,其所致失德失義更難估量。

本書之前身是「司法無邊」,此第二部著墨於三位老人在司法巨輪輾壓下的悲況多,對於司法的批判尤較第一部嚴厲,我翻閱全書後,覆卷感慨萬千,卻難以多言。讀江兄此書,直接所感不是對體制的批判,不是對經審院檢的質難,而是惶惶反問,自己是否也曾枉抑失義。

但稍退一步來看司法的處境,三位老人的個案,又不能只是以感慨與控訴作結。現代法治體系中的三權分立,行政機關設定政策並予執行,以謀人民之福利。立法機關則制定規範,監督行政體系之預算、人事。司法機關則監督法規範之如實運行,維護共同生活的互信。規範秩序的維護,在總體與個體之間存在互相關聯,有時又彼此對立的矛盾處境。在動盪混亂的時代,總體的秩序本身有高度的正當性,國家權力涵攝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司法權的作用不免帶著更多的統治高權的色彩。而當社會生活逐漸穩定後,人權意識抬頭,司法逐漸脫離政治力而獨立運行,更審慎的衡量被司法審查的個體權利。但司法的作用仍深深地影響著整體法秩序的運行,擔心冤抑而趨於定罪保守的司法審判,可能漏掉許多投機的犯罪者,人民將無法產生違法者必受制裁的信念而普遍守法,法秩序也將逐漸鬆解而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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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序】期待司法改革成功

作者:陳傳岳(萬國法律事務所創所律師、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後,在官方與民間共同努力下,到底司法改革了多少?腳步是在長足的邁進中?抑或遲緩而無力的漫步中?甚或無長遠方向而在錯亂中?

《司法無邊》在二OO六年九月出版時,「一銀押匯案」的三位被告在更十二審獲判「無罪」,但尚未確定,在該案於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三日三審定讞後,作者江元慶先生又補寫了十一章,書名改為《流浪法庭三十年!》,完整地終結了這個令人感嘆的司法故事。我很高興、也很感謝江先生這麼做,讓國人完完整整看到法院扮演的一部又長又臭的司法審判現形戲,讓國人可以深深體會到法院怎樣摧殘人民、折磨人民,也讓我們了解到司法的病灶。江先生以資深記者的專業,對司法實務的著迷,加以鍥而不捨的敬業精神,完成這部巨作,令人敬佩。

我閱讀這本書,幾度強忍淚水,幾度擲書仰望深思。為什麼?司法令人感嘆!司法改革令人茫然!「一銀押匯案」的審判還會出現嗎?還會重複出現多久?我國的司法應該怎麼改?這些年司改的努力,又有什麼成果?往後司法會不會改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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